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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共同开发问题研究

【摘要】:泰国湾达成的关于共同开发的政治承诺主要是2001年6月18日柬埔寨和泰国的《泰国和柬埔寨关于重叠海域的谅解备忘录》,两国同意采取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按照双方的协议,共同开发区划分为4个区域。此外,约定双方政府官员每年举行三到四次会谈。这个文件的签署是两国向最终解决两国间海域划界争端迈出的积极的一步。它没有为柬埔寨和泰国建立共同开发的义务,也没有为两国创设相关的权利。

泰国湾达成的关于共同开发的政治承诺主要是2001年6月18日柬埔寨和泰国的《泰国和柬埔寨关于重叠海域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2001年柬埔寨泰国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ailand and Cambodia regarding the Area of their Overlapping Maritime Claims to the Continental Shelf),两国同意采取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30]两国根据该备忘录,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两国将重叠主张区划分为两部分:北部拟划界,南部拟共同开发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问题。按照双方的协议,共同开发区划分为4个区域。第1、2区域交美国和日本公司开发;第3区域交荷兰和澳大利亚公司开发,第4区域交澳大利亚和日本公司开发。此外,约定双方政府官员每年举行三到四次会谈。

这个文件的签署是两国向最终解决两国间海域划界争端迈出的积极的一步。但是,这份文件与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和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不同。它不是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共同开发协议,而只是表明双方未来将就该海域的划界和共同开发继续谈判(an agreement-to-agree)[31]。它没有为柬埔寨和泰国建立共同开发的义务,也没有为两国创设相关的权利。它只是表明双方愿意就解决争议海域问题进行合作,并将就上述问题进行谈判。因此,它是一种政治承诺而不是对两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共同开发协议。它只是为两国实现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提供了可能性。[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