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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共同开发协议研究结果

【摘要】:目前,泰国和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越南就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第1条明确了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本来两国签署了共同开发协议后,计划尽快建立联合管理局。针对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地图,1988年2月16日,泰国发表了专属经济区的宣言,主张其管辖的海域包含整个共同开发区。在此期间,泰国发生了两次次政变,延迟了两国共同开发的谈判。第3章是关于共同开发区财政审计的规定。

目前,泰国和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越南就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达成共同开发协议。

(一)马泰共同开发协议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和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组成。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对共同开发的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主条约。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是在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对它的说明、解释和补充。1990年协定相当于1979年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协议

1.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1979年2月21日,马来西亚和泰国为了开发两国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签署了《马来西亚和泰王国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海床资源而建立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Malaysia and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oint Authority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Resources of the Sea Bed in a Defined Area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Gulf of Thailand)。

该谅解备忘录一共由8个条款组成,主要是关于两国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区油气资源的原则性规定。

第1条明确了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形状呈不规则的五边形,名称为“共同开发区”(the joint development area)。该区域的面积约为7250平方公里。[21]两国确定了共同开发区的具体地理位置,该区域由7个坐标点构成,并由直线连接而成。[22]各点的坐标如下:

该区域由附后该谅解备忘录后的1967年版第2414号英国海军航海图的标示。

第2条是关于两国海域划界的规定,表示该协定不影响两国对划界争端的解决。双方应按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特别是遵照泰马两国于1978年2月27日至3月1日举行的,关于划分马来西亚和泰国在泰国湾和南海大陆架划界的官方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备忘录中的条款”,本着“合作原则”,同时考虑“两国的安全利益”,采取协商谈判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和平手段,来解决两国在泰国湾的海域划界问题。

第3条主要是关于共同开发的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局的职责、组成以及跨界矿藏的问题,并规定两国共同开发的期限为50年,自备忘录生效之日算起。此外,还规定联合管理局联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减损任何一方迄今授予的特许权、已签发的许可证、协定或安排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泰国之前授予外国石油公司开采该海域资源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4条是关于该区域内两国其他利用海洋权利的规定。

第5条是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它规定两国分区刑事刑事管辖权。点X是点C和点D直线连线上的中间点。点X与点A的连线就是两国刑事管辖权的分界线。该线西侧,是泰国刑事司法管辖范围;该线东侧是马来西亚的刑事司法管辖范围。本条强调关于刑事司法管辖范围的规定,既不构成依据第2条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内两国的大陆架界线,也不损害任何一方在共同开发区内的主权权利。

第6条是关于两国共同开发与边界关系的规定。如果两国在该协定终止前达成关于该海域的划界协议,那么联合管理局解散,相关的债权由两国平均分配。如果在该协议期满后,两国未能达成划界协议,那么该协议继续有效。

第7条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它规定凡是与本协定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由双方通过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

第8条是关于该协定生效的规定。它指出该协定自双方互换批准文书之日起生效。

2.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定。本来两国签署了共同开发协议后,计划尽快建立联合管理局。但就在两国签署共同开发协议10月后,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国家测绘局出版了《马来西亚已经划定的海域边界的地图》和《马来西亚主张的领海和大陆架界限的地图》(Map Showing the Territorial Waters and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ies of Malaysia)[23],将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作为马来西亚管辖的水域。1980年4月,泰国政府就此向马来西亚驻曼谷大使馆提交了一份外交备忘录,认为马来西亚的做法有悖于《泰马谅解备忘录》关于搁置海域划界的原则和精神。针对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地图,1988年2月16日,泰国发表了专属经济区的宣言,主张其管辖的海域包含整个共同开发区。在此期间,泰国发生了两次次政变,延迟了两国共同开发的谈判。[24]所以,直到1990两国才签署了《马来西亚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建立马来西亚-泰国联合管理局及其他事项的1990协定》

该协定由7章22条组成。其中第1章主要是关于联合管理局的法律地位和组成规定。该章规定联合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相应的权利能力,并详细规定了任用联合管理局人员的具体程序,同时指出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薪资以及联合管理局具体的职责。第2章对联合管理局的职责和产品分成制做了规定。第3章是关于共同开发区财政审计的规定。第4章关于共同开发区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及联合管理局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第5章关于本协定修订的规定。第6章是关于共同开发区的关税消费税等税务制度。最后两章是关于未尽事宜的规定、争端解决方式以及该协定生效和终止。

之所以说1990年协定是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协议,二者是一个整体,依据有三:第一,1990协定以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为依据。该协定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共同开发区的石油资源,其平均分配收益和费用、成本的原则,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以及有效期等规定都与1979年谅解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一致。例如,1990马来西亚泰国协定前言指出该协定“旨在执行1979年2月21日签订的《马来西亚和泰王国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海床资源而建立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而建立“联合管理局”。再如,该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成立联合管理局的目的是在《1979年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负责勘探和开发该备忘录规定的共同开发区内海床和底土的非生物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资源。”又如,第18条第1款指出:“本协定自交换批准文书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政府另达成一致,本协定有效期与《1979年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一致。”再如,第19条指出:“本协定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应与《1979年谅解备忘录》的精神与条款保持一致。”第二,1990年协定是对1979年谅解备忘录规定的解释、说明、补充和完善。该协定第3条是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第3条第3款b项的基础上明确联合管理局的普通成员为每国各6名。1990年协定第7条在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对联合管理权的权力和职能做了限制和进一步细化。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第3条第2款规定“联合管理局代表双方享有和承担勘探及开发重叠区域(以下称“共同开发区”)内,海床和底土非生物自然资源事宜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开发区域内开发、控制和管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是,在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第7条第1款关于联合管理局的权限表述为“联合管理局应当管控共同开发区内所有勘探和开发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活动,也应负责制定政策。”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联合管理局的权限大大缩减,只限于管控共同开发区的活动和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而不享有全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强调缔约国在重大事情上享有最终决策权,例如联合管理局的人事任免,石油合同的审批,财务审核等事项。另外,该协定第9条、第16条和第19条是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第3条第5款的基础上,对两国共同开发区的收益分配制度的进一步细化。该协定第4条对联合管理局的主席的选举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协定第16条明确共同开发区的产品分成制。该协定第21条在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第7条争端解决条款的进一步细化,指出“若三个月内仍未能解决争端,任何一方政府可将争端提交至马来西亚首相和泰王国总理,两国首相应共同决定该争端解决方式”。第三,1979年谅解备忘录是由两国政府首脑签署的,而1990年协定是由两国外交部长签署的。这也说明,1979年谅解备忘录是主协议,1990协定是补充协议。二者结合起来就是马泰共同开发协议,才使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真正付诸实践。

(二)马越共同开发谅解备忘录

1992年6月5日马来西亚和越南签署了《马来西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石油勘探和开采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Malaysia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for 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Petroleum in A Defined Area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volving the Two Countries)。它也由8个条款组成。

第1条是关于两国共同开发区的规定。该区一共由6个坐标点构成,长度超过50千米,但是宽度不足5千米。[25]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呈狭长三角形。[26]两国一致同意,根据1971年南越主张的大陆架界限和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大陆架界限,两国排除涉及泰国的重叠主张海域,将面积约1 000平方千米的双边重叠区作为共同开发区。[27]该条还给出了每个点的地理坐标,并用1967年版第2414号英国海军航海图标示。但是,该条又规定各点的具体位置“应该由双方主管当局以互相同意的方式确定”。这里的主管当局是指马来西亚国家测绘局或者其授权的个人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地理制图部和海军地理制图部门及其授权的个人。上述提到的具体坐标的地理位置不确定,有待两国技术条件成熟后再确定。

第2条是关于共同开发方式和利益分配的规定。该条规定两国通过相互合作,在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间内,按照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勘探和开发区域内石油资源。如果存在“跨界矿藏”,例如一块油田如果部分位于“划定区域”内,另一部分位于马来西亚或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大陆架范围内。这种情况双方需就该油气矿产的勘探和开发达成共识。最后规定,双方应平等分担“划定区域”内石油勘探和开采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平等分享其产生的收益。

第3条是关于共同开发区的开发和管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两国的协议,共同开发区内的油气资源由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和越南国家石油公司(PetroVietnam)合作开发,两国的石油公司达成具体的勘探和开采的商业安排,经两国批准后生效。同时,指出之前存在的“先存权”不受两国共同开发的影响,继续有效。[28]

第4条是“不影响条款”。[29]该条规定,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影响任何一方对‘划定区域’的立场和主张”,也不影响“授予任何非当事国的任何人在‘划定区域’与石油资源相关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者特权”。

第5条是关于未尽事宜的规定。它指出若出现任何没有规定或者需要解决的事项,“双方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外交换文的方式进一步细化”。

第6条是关于共同开发相关的争端解决的规定。本条规定任何“因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端”,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

第7条关于该谅解备忘录生效方式的规定。本谅解备忘录自“互相交换外交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8条关于一些概念的界定。例如“划定区域”是指本备忘录第1条第1款所指的区域;“石油”是指任何自然状态下(casinghead petroleum spirit)矿物石油或者相关的碳氢物和天然气,包括沥青页岩和其他可以提炼出石油的积层;“油田”是指由单一储油层或者多层储油层构成的区域;但后者具有或者有相关的单一地质构造的特征,或者具有石油商业开发的地质条件;“Petronas” 是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语: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的缩写,该公司根据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成立;“PetroVietnam” 是越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缩写,该公司根据1990年7月6

日No.250/HDBT法令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