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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经济技术可行性与实现

【摘要】:从泰国湾各国共同开发谈判的进展来看,经济和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决定争端当事国能否实现共同开发的主要因素。例如,泰国主张海域探井成功率为50%,远远高于世界10%的平均探井成功率。例如,掌握资金和技术的马来西亚愿意与越南合作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两国很快达成了共同开发协议。而对于柬埔寨,掌握资金和技术的泰国与之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两国迟迟未达成共同开发协议。

从泰国湾各国共同开发谈判的进展来看,经济和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决定争端当事国能否实现共同开发的主要因素。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争议海域的资源是否具备开采价值;争端当事国是否具备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争端当事国对油气资源需求是否强烈。

首先,争议海域的资源是否具有开采价值。争议海域有商业价值的油气资源,争端当事国才有合作开发的必要,石油公司才愿意投入巨资进行开发。反之,如果海域资源不具有商业价值,则没有共同开发的必要。泰国湾海域资源丰富且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这是推动争端当事国进行共同开发的主要动力。例如,泰国主张海域探井成功率为50%,远远高于世界10%的平均探井成功率。又如,马来西亚的石油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很受欢迎,除了价格合理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该海域的石油纯度高。因此,泰国湾沿海四国都愿意合作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

其次,当事国是否具备开发海洋石油的能力。海洋石油开采比陆地石油开采对技术和资金要求都较高。如果争端当事国仅有合作的意愿,但是不具备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能力,共同开发也不能实现。越南和柬埔寨就是典型的例子。两国虽然都有合作开发两国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意愿,但是两国都不具备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能力,因此只能望洋兴叹。而泰国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进展顺利,与马来西亚的石油产业发达不无关系。有趣的是,一般不具备独立开发能力的当事国对于共同开发的态度更为积极。例如,泰国马来西亚共同开发的谈判中,泰国对共同开发的态度比较积极。马来西亚与越南的共同开发谈判中,越南合作的意愿更为强烈。柬埔寨与泰国的共同开发谈判中,柬埔寨对共同开发的态度明显比泰国更为主动。但能否达成共同开发协议主要是由具备开发能力的一方决定的,而态度积极的一方对此影响较小。例如,掌握资金和技术的马来西亚愿意与越南合作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两国很快达成了共同开发协议。而对于柬埔寨,掌握资金和技术的泰国与之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两国迟迟未达成共同开发协议。这说明,掌握海洋石油开发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家,在共同开发谈判中更有优势,具有左右谈判的实力。

再次,对于石油能源需求的强烈程度。当事国对于海洋能源需求越强烈则对共同开发的态度越积极。例如,20世纪70年代两次能源危机后,马来西亚泰国两国对于开发海洋石油的需求都很强烈。两国对共同开发的态度都比较积极。20世纪90年代后,柬埔寨摆脱战乱的困扰,开始发展经济,迫切希望开发海洋能源。因此柬埔寨对于柬埔寨泰国共同开发的态度非常积极。而泰国对于海洋油气资源的需求不如20世纪70年代迫切。因此,它与柬埔寨的合作积极性不大。所以两国至今未能达成共同开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