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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利益分配模式

【摘要】: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海上共同开发的目的就是分享共同开发区内的油气资源。因此,利益分配比例或者说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模式是当事国在共同开发谈判过程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共同开发谈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相关国家是否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是决定共同开发协议能否付诸实践的关键问题之一。

所谓共同开发的利益分配模式,是指对共同开发区内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利益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方式。它与日后共同开发区适用的石油开采制度和财税制度密切相关。根据现有的共同开发国际实践来看,共同开发区利益分配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国平均分享共同开发区利益的模式,一类是当事国按约定有利于一方的比例分配共同开发区利益的模式。下面将结合泰国湾争端当事国对共同开发区的油气资源分配比例的谈判过程进行分析。

(一)柬泰共同开发案的利益分配

2001年柬埔寨泰国两国确立了共同开发区,此后两国主要就共同开发区的利益分配方式展开谈判。

柬埔寨陆地能源缺乏,国家经济落后。它迫切希望通过开发柬埔寨泰国争议海域的资源改善国民经济状况。但是,它不具备单独开发海洋资源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法规制度。因此,它希望通过与泰国合作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2003年起石油价格一路攀升,2006年石油价格处于高位。[31]在此背景下,柬埔寨再次敦促泰国尽快与之就共同开发区利益分配的问题达成共识。柬埔寨建议将两国全部争议海域作为共同开发区,由两国平均分享收益和分担成本。柬方认为,即使按这样的比例分配还是有利于泰国。因为,在共同开发区开采出的天然气需要借助泰国的输送管道实现传输,然后由泰国对油气进行加工、液化和分离。泰国总体上可以获得85%的经济利润。这样不仅公平合理,而且体现了两国主张的合法性和平等性。而且,这种简单便捷的分配方式可以使双方都尽快获得经济收益,满足各自所需,双方共赢。这不仅有利于柬方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满足泰国经济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减少对进口油气资源的依赖。

泰方则建议将共同开发区细化为一个中央区(a central zone)和两个侧翼区(flanking zone)。其中,中央区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0∶50,侧翼区则按有利于邻近的国家,分配比例为85∶15。[32]这种分配方案,对于将海洋油气资源视为其改变现状的“救命稻草” 的柬埔寨来讲无法接受。而泰国具备开发海洋资源的资金、能力和经验,并且随着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的顺利实施,它对于能源的需求并不像柬埔寨那样迫切。而且两国因为帕威夏寺等领土问题一再交恶,泰国一直对柬埔寨存在敌视情绪。因此,泰国并不同情柬埔寨经济的处境。况且,泰国不认可柬埔寨海域主张的合法性。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另外,2006年他信下台,两国由领导人构建的亲密关系不复存在。自此,两国海上共同开发谈判没有再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从柬埔寨泰国的谈判实践可以看出,两国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存在差异,共同开发的意愿程度不同,两国的政治关系也并非友好真诚。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

(二)马泰共同开发案的利益分配

泰国和马来西亚一直保持着传统的友谊,两国意识形态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20世纪70年代,两国经历了两次能源危机。泰国的石油高度依赖进口,两次能源危机后的高油价使泰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因此,泰国迫切需要通过开发近海油气资源,降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促进国内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虽然马来西亚作为能源出口国,不存在能源安全的问题,但是,当时油价高企,它希望尽快开发海域资源,换取更多外汇,提高国内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由此可以看出,两国合作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意愿都比较强烈。所以,两国很快就共同开发区的利益分配问题达成共识。两国对于对方的海域主张基本认可。

双方对于费用的承担、收益的分享以及缴纳的方式和比例都做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第一,缔约国之间平均分享收益与分担费用。关于联合管理局的收益和费用,两国约定联合管理局在共同开发区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政府平等分担,所获收益也由双方政府平等分享。[33]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承包商应向联合管理局缴纳石油总产量的10%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再由联合管理局向双方政府分别缴纳石油总产量5%。[34]第二,缔约国与石油公司之间平均分享收益。[35]即共同开发区石油总产量的一半作为成本油扣除后,剩余的50%由缔约国和作为承包商的石油公司平均分享。第三,作为承包商的石油公司之间平均分担费用和分享收益。比如勘探开发成本,由作为承包方的石油公司平均承担。[36]此外,承包商应从其收益中再向联合管理局支付石油总产量的0.5%作为研究经费。但是,这笔费用不能从共同开发区的石油产量中作为成本进行补偿。两国对于平均分享共同开发区的收益、分担共同开发区的费用没有异议。

从上述分配方案可以看出,泰国与马来西亚对共同开发区的平均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模式,与两国的地位、经济实力以及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相称。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三)马越共同开发案的利益分配

根据1971年南越主张的大陆架界限和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大陆架界限,越南和马来西亚排除涉及泰国的重叠主张海域,将面积约1 000平方千米的双边重叠主张区作为共同开发区。[37]

就两国海域主张而言,马来西亚的海域主张明显优于越南的海域主张。[38]

从两国石油产业的发展水平来看,马来西亚也明显处于优势地位。20世纪90年代,马来西亚的石油产业已具规模,具有雄厚的资金、成熟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还有完善的石油开采法规制度。而越南在两国共同开发协议缔结之前,石油产业主要依靠苏联的资金和技术,基本没有相关的法规制度。越南希望通过与马来西亚合作,利用马方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尽快获得共同开发区的资源和收益。就马来西亚海域主张和开发能力而言,在马方明显处于优势的情况下,它仍同意与越南平均分享收益、平均承担成本,对越南经济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与援助。两国同意“双方应平等分担‘划定区域’内石油勘探和开采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平等分享其产生的收益”。[39]这意味着,两国合作开发过程中马来西亚承担更多的资金和技术义务。

(四)几点认识

从上述泰国湾的实践看,共同开发区的利益分配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关于共同开发区利益费用分配的比例。一般相关国家同意平均分享共同开发区的资源收益、共同承担相关税费和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所有共同开发案的分配比例都采取等分的方式。例如在泰国和柬埔寨的谈判中,泰国坚持不同的共同开发区的次区域按不同的比例分配。

其次,三种利益关系需要协调好。它们分别是缔约国之间的利益关系,缔约国与作为承包商的石油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作为承包商的石油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海洋石油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只有协调好上述三种的利益关系,这样当事国才有积极性合作,石油公司也有积极性作业。

再次,共同开发区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石油开采配套设施的建设、员工培训等带来的间接利益。对于前者范围明确好分配,而对于后者利益则很难界定,因为分配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公平。这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由有关机构不断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冲突的发生,保障共同开发得到有效实施。

最后,分配比例与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理论和公平的角度看,利益分配比例应该与当事国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称。但是,当事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采取何种分配方式。也就是说,共同开发区的利益分配比例既可以和当事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称,也可以不与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匹配。也可以说,采取何种分配比例完全由当事国根据实际情况权衡。例如,马来西亚、泰国的利益分配方式完全与两国的能力、地位和承担的义务相称。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的分配比例表面上看两国获得相同的利益、承担相同的费用,但是由于两国的经济水平、开发能力、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同,意味着马方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双方却平均分享收益。这说明,决定利益分配方式的因素,除了与当事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国家的实力、海域主张的优劣、国家间的关系等因素有关,还与国家政治、外交等综合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