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表现,因此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问题也是谈判中的重点问题。因此,在马方在其他事项上作出让步的情况下,泰国同意共同开发区适用产品分成制。其中共同开发协议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法律适用以之为指导,并不得违反共同开发协议的规定。但越南当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石油开采法规政策,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在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由适用两国的法律变为以适用马来西亚石油开发相关的国内法为主。......
2023-08-03
界定共同开发区是共同开发的谈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共同开发区的建立,意味着当事国将合作开发该海域的资源。共同开发区是指一块特定的区域,依据国际法两国或者两国以上的国家对该海域享有开发其海洋资源的主权或者主权权利,当事国根据共同开发协议在特定海域内通过约定的合作方式对该特定的资源进行开发。确定共同开发区需要明确以下两个基本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设立共同开发区的目的。它与共同开发的对象,与共同开发的制度密切相关。不同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合作方式不同,相关法规制度也不同。此外,它还与争端当事国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不同国家产业政策的倾向性对共同开发的对象有重要影响。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设立共同开发区是为了利用和保护特定海域生物资源,有的则是为了开发特定海域的非生物资源。就泰国湾而言,其沿海各国产业政策的重点是发展海洋石化产业。从前文对导致泰国湾海上争议的原因也可以看出,泰国湾各国扩大海域管辖权、争夺岛礁的主权、对岛礁的划界效力和与划界有关的历史事实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任意解释,这些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海域资源,尤其是海洋石油资源。[13]因此,泰国湾沿海各国设立共同开发区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这在泰国湾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的前言中也有反映。例如,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前言提到“考虑到对重叠海域海床资源尽快进行开发符合两国的最佳利益”,鉴于此两国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再如,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的前言也提及“考虑到搁置两国在马来西亚西部的东北部海岸和越南西南部海岸的大陆架划界,达成在重叠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临时安排,符合两国最大利益”。此外,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宗旨就是为了当事国利益最大化。从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的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共同开发的安排是出于两国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是争端当事国建立共同开发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次,需明确共同开发区的具体范围。
下面将结合泰国湾的实践,分析共同开发区的设立过程。
(一)越柬共同开发区
越南和柬埔寨是海岸相邻的国家。两国的领海基线都为直线基线,都主张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主张采取“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单一划界原则” 划分两国海域边界,都主张岛礁享有完全的划界效力。但是,两国对该海域存在的“布莱维线”和岛礁主权的归属持不同观点。因而,两国在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的海域划界主张均存在重叠。两国争议内水面积约为8600平方公里,争议的大陆架海域面积约为1000平方公里。[14]
“布莱维线”(the BréviéLine)是1939年法国人在印度支那殖民时期,为了行政管辖方便,在海上划的一条行政管辖分界线。越南和柬埔寨对该线的效力解读不同。这是两国导致争议海域界限主张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越南认为,该线是岛礁归属线。该线两侧的岛礁分别归两国管辖。土珠岛(柬埔寨称“波罗般洋” Poulo Panjang)位于越南一侧,当然属于越南。波罗威岛位于柬埔寨一侧,属于柬埔寨。富国岛的大部分位于该线的西侧。但从18世纪以来,该岛一直由越南实际控制并实施管辖权,因此该岛属于越南。柬埔寨则认为“布莱维线”是海上分界线。两国应以“布莱维线”为两国海上分界线,这样相当于两国重叠海域的79%划归柬埔寨。此外,越南和柬埔寨关于岛礁主权归属也存在争议。柬埔寨和越南都主张对波罗威岛、富国岛、波罗般洋群岛(越称“土珠岛”,Tho Chu)享有主权,并且主张这些岛屿是有效的领海基点,且享有完全的划界效力。由于对上述两个问题存在根本的分歧,两国无法就海域划界问题达成共识。
在越南控制柬埔寨时期,两国于1982年签订了《越南和柬埔寨历史性水域协议》。两国约定该水域为两国的内水,该海域的划界日后由两国谈判确定。也就是说,两国在该水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而不仅仅限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越南和柬埔寨设立该共同区域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开发该海域的油气资源。两国约定由两国共同对该水域巡逻。两国的渔民可以继续在该海域捕鱼。开发该海域的资源需由两国共同协议决定。因此,越南和柬埔寨设立的“共同历史性水域”也可以视做两国的共同开发区。(见图2.1斜线区域)
图2.1 越柬、马来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
Source:Daniel J.Dzurek,Southeast Asian Offshore Oil Disputes,Ocean Year Book,Vol.11,1994,p.161.
(二)柬泰共同开发区
柬埔寨和泰国重叠争议海域面积约为27000平方公里。[15]1972年柬埔寨颁布了大陆架界限。1992年8月17日,泰国总理府颁布了《关于泰国领海和大陆架声明》。由于两国选取的领海基点、主张的岛礁划界效力以及对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存在分歧,两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
关于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相关条款的解读。该条约是法国对中南半岛殖民时期与泰国签订的一个陆上边界条约。但是,它对两国的海域划界有重要影响。泰国认为,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不具有划分两国海域的效力。首先,1907年的海洋制度,除了领海就是公海,而当时领海宽度为3海里。而该条约中提到的狗骨岛距离泰国海岸约19海里,狗骨岛与两国陆地分界点的连线不能视为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海域的依据。因为,当时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而且任何国家无权对公海进行分配。泰国认为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不具有划分两国海域的作用。其次,根据“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原有的权利”原则(Nemo dat quod non habet),法国不可能让与柬埔寨其当时不享有的权利。法国当时对该海域不享有主权,柬埔寨自然也不可能享有对该海域的主权。而柬埔寨则认为,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的规定具有划分两国海域的效力。海上边界的分界点为狗骨岛上的最高点。因为,该条约明确规定“海上边界为狗骨岛”与“偏向东北与豆蔻山脉(Pnom-Krevanh)”陆地分界点的连线,这就是两国海上分界线。
关于岛礁划界效力的分歧。泰国以其所属的狗骨岛(中文名又称“沽岛”“库特岛”“阁骨岛”,英文名分别为koh kut,or island of kut,kooh)、象岛(Ko Kra)和鼠岛(Ko Losin)作为领海基点,并主张这些岛礁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它认为柬埔寨所属的波罗威岛(Poulo Wai)远离海岸,不可以作为领海基点,且不具有任何划界效力。泰国根据“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单一划界原则”,以泰国领海基线和柬埔寨的海岸线为准划分两国大陆架。这样使其主张的海域界线明显东移,向柬埔寨方向偏转。柬埔寨则认为狗骨岛是两国海上边界的分界点,自己所属的波罗威岛享有完全的划界效力,但未给予泰国所属的狗骨岛(koh kut)和象岛(Ko Kra)和鼠岛(Ko Lsin)任何划界效力。这样柬埔寨主张的两国海域边界线向西移,向泰国方向偏转。
两国不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因此无法划界。2001年6月18日两国达成《泰国和柬埔寨关于重叠海域的谅解备忘录》,两国同意采取合作的方式解决海域划界争端。柬埔寨和泰国依据各自的海域主张,将重叠主张区划分为两部分:北部拟划界,南部拟共同开发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问题。柬埔寨泰国的共同开发区的性质属于大陆架。两国共同开发区的范围仅限于两国重叠大陆架主张的一部分。(见图2.2)
(三)马泰共同开发区
泰国和马来西亚在泰国湾的海上争议面积为8000余平方公里。[16]两国海域主张范围明确,并颁布了大陆架法案。1992年8月17日,泰国总理府颁布了《关于泰国领海和大陆架声明》。1966年马来西亚就颁布了大陆架法案,1972年对该法案进行修订,2009年对该法案再次进行修订。
图2.2 柬埔寨泰国重叠主张海域
Source:http://mfa.go.th/main/contents/files/media-center-information-28017.pdf.
1979年,泰国和马来西亚划定领海和近海大陆架的海域边界。由于两国关于泰国所属“鼠岛”(Ko Losin)的划界效力存在分歧,两国剩余的重叠大陆架主张的海域边界未划定。泰国认为“鼠岛”是有效的领海基点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马来西亚则认为“鼠岛”是一个无人居住的高潮时高于海平面1.5米的岩礁,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能维持自身的经济生活”,该岛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该岛距泰国海岸29海里[17],不能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认为该岛对划界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共同开发谈判中,双方都作出了让步。马来西亚承认“鼠岛”为有效的基点,泰国放弃“鼠岛”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泰国调整了其海域主张。在此基础上,两国承认存在重叠大陆架,并根据各自的海域主张划定了重叠主张区的范围。该区域就是两国的共同开发区,其法律性质属于大陆架。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形状呈不规则的五边形,名称为“共同开发区”(the joint development area)。该区域的面积大约7250平方公里。[18](见图2.3)该区域由7个坐标点构成,并由直线连接而成。[19]各点的坐标如下:
尽管调整后,两国完全可以根据“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单一划界原则”,划定该海域边界。但是两国更倾向于合作开发该海域资源,共同分享该海域的石油资源利益,然后再划界。
图2.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
Source:https://www.mtja.org/about_jda.php
(四)马越共同开发区
马来西亚和越南在泰国湾的海域主张非常明确。1966年马来西亚颁布了大陆架法案。1971年南越颁布了越南泰国湾内大陆架界限。越南统一后,1977年公布了《越南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宣言》,继承了南越的大陆架主张。
由于两国领海基点的选择和领海基线起算位置不同,两国的大陆架划界主张存在分歧。两国之间存在大陆架划界争端,重叠主张海域面积约为2500平方公里。两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焦点为越南所属“土珠岛”的划界效力。越南认为“土珠岛”是名副其实的岛屿,其不仅是自然形成的高潮高地,而且能满足自身的经济生活,其上还有居民定居,因此是有效的领海基点,享有完全的划界效力。马来西亚则认为该岛远离越南海岸,不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基点的规定,越南不能将土珠岛作为领海基点并由它开始测算领海、大陆架范围。
两国在谈判中承认“在马来西亚西部的东北部海岸和越南的西南部海岸的大陆架存在重叠”。[20]但是,这不意味着马来西亚承认越南海域主张的正当性。由于两国无法划定海域边界,为了尽快利用争议海域资源,两国愿意共同开发该海域资源。于是,两国根据各自的大陆架划界主张,确定了重叠海域的范围;并且排除了与泰国的三边重叠海域,将剩余的双边重叠海域作为两国的共同开发区。马来西亚泰国的共同开发区呈狭长的三角形,称为“划定的区域”(the defined area)。它面积约为1500平方公里,长度超过100公里,但是宽度不足10公里。[21](见图2.1)
两国同时确认了共同开发区的具体地理位置。该区域由以下6个坐标点通过直线连接而成。[22]
两国还各自授权制图部门绘制共同开发区的地图。马来西亚的主管当局为马来西亚国家测绘局以及其授权的个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管当局为地理制图部和海军地理制图部门,及其授权的个人。[23]
(五)几点认识
从上述泰国湾确定共同开发区的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共同开发区的设立不影响最终划界。[24]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在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开发作为临时安排的一种类型并不影响海上边界的划定。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共同开发区虽然可以当成边界的替代物,但无须一定这样做;在大多数国际实践中,共同开发至少在最初是被看作临时措施的。”[25]例如,马来西亚、泰国两国建立了共同开发区,但是两国将继续就该海域的划界问题谈判。[26]而马来西亚越南设立共同开发区,对于该海域的划界争议采取搁置的方式。[27]
第二,共同开发区的确定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与经济、政治、地缘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虽然在泰国湾共同开发协议中双方都约定共同开发,但并不意味着承认对方或者放弃自己的海域主张和立场。这说明共同开发重点在于经济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与争端当事国的海域主张和立场是否有效和正当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虽说共同开发不影响划界,也不是对对方海域主张的承认。但是,共同开发区的设立往往根据当事国的单边海域主张确定。如果当事国的海域主张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或者公平合理,那么两国依据各自的海域主张建立共同开发区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双方或者一方的海域主张明显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或者不合理,那么是否要依据这样的海域主张建立共同开发区,是争端当事国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依据这样的主张建立共同开发区,那么就意味着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海域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以柬埔寨和越南共同的历史性海域主张为例。无论从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的规则看,两国联合主张历史性共同水域的做法不合法且不合理。虽然马来西亚不承认越南海域主张的正当性。但是,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的建立却意味着越南过分的海域主张为其争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两国海域争端的解决产生了实际影响。这并不意味越南海域主张的合法性得到承认,而是与当时的国际背景和区域地缘政治有关。马来西亚之所以愿意与越南建立共同开发区,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关。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巨变。马来西亚希望东盟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对国际事务有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导权。而这时越南失去了苏联这个靠山,也希望加入东盟,改善同东南亚国家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两国都希望通过海上共同开发的合作,改善两国关系,实现各自的政治目的。由此,马来西亚虽然不认同越南海域主张的合法性,但是愿意让渡一定的经济利益给越南以实现两国的政治合作。因此,是否依据争端当事国的海域主张建立共同开发区,由当事国根据各自的战略、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利益等综合来权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共同开发对最终的海域划界不产生影响,但是不可否认事实上它对两国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海域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争端当事国的海域主张明确和承认争议的存在是当事国确立共同开发区的前提。共同开发区是一块特定的海域。共同开发区一般是争端当事国的重叠主张海域区。它的范围与当事国各自的海域主张密切相关。它既可以是当事国重叠主张海域的全部,也可以是当事国重叠主张海域的一部分。根据争端当事国的意愿和海域资源分布状况决定。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范围和法律性质都非常明确,而且当事国之间承认争议的存在。一般当事国都通过各自的海域主张确定其范围,然后排除第三方重叠主张海域,并通过地理坐标的方式明确其位置和范围。例如,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是根据泰国调整后的大陆架主张和马来西亚的大陆架主张确定的。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也是依据两国的大陆架主张确定的。
第四,一般来讲,共同开发区以双边重叠海域为主。这一方面与海域争议的情况有关。目前,大部分海域争议为双边海域争议。三边或者三边以上的海域争议存在,但是所占比例较小。另一方面与谈判的难易程度有关。共同开发本身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敏感问题,两国之间谈判所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如果多个国家谈判更不容易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实践中共同开发区以双边重叠海域为主。也就是说,多边共同开发不是不可行,而是概率比较小,实施比较困难。
第五,共同开发区的性质一般为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这主要与不同的海域,沿海国享有不同的权利有关。在内水,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一般国家都不愿将全部主权让渡,或者说与他国共享。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仅享有有限的主权权利。尤其是未划界的争议海域,当事国往往愿意合作利用争议海域资源。所以,泰国湾沿海国倾向于领海(近海)划界,大陆架或者专属经济区(远海)共同开发。虽然实践中共同开发区以大陆架或者专属经济区为主,但是如果当事国同意,也可以将内水作为共同开发区,例如越南和柬埔寨。
第六,共同开发区的期限由当事国协商确定。油气开发一般期限较长。例如,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约定,共同开发的期限为50年,但是如果两国达成划界协议,则共同开发协议自动终止。[28]如果期满,两国仍未共同开发区划定界限,则共同开发区继续有效。[29]再如,马来西亚越南通过换文的形式约定,共同开发区的期限为40年。
另外,共同开发区的名称、面积大小不同。这些共同开发区的名称都属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中性语言,而未采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这主要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比如,越南柬埔寨称之为“共同的历史性水域”,柬埔寨泰国和泰国马来西亚称之为“共同开发区”,马来西亚越南将之命名为“确定的区域”。共同开发区的面积亦有大有小。例如,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共同开发区面积比较小。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共同开发区面积比较大。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面积是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面积的7倍之多。[30]虽然这些区域的名称、面积等不同,但是这些区域具备一些基本的共性。首先,都是由当事国海域主张的重叠区域;其次,区域内的资源都需由当事国共同分享、协商确定开发类型和开发制度;最后,这些区域都有明确的地理范围,一般当事国都通过画图、明确地理坐标的方式标明其具体范围。
综上所述,确立共同开发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海域资源丰富且未划界;第二,当事国都提出明确的海域主张且承认存在海域争议,承认重叠区域的存在;第三,当事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开发区的目的与宗旨、具体范围、面积大小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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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与其他条约相同,也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约首包括缔约国的称号、两国缔结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为此,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两国合作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资源。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关于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采用中性的词语命名共同开发区,避免采用“争议海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二者关于领海的划界规则基本相同,关于大陆架的划界规则不同。二者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则存在差异。其中第74条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界线的规定。(二)泰国湾沿海国关于划界原则的主张从上述两公约关于划界的规定来看,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不同。......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采取“谅解备忘录”、“协定”、“议定书”或者“换文”的形式比较恰当。大部分共同开发协议仅仅是对重叠海域矿藏资源利用的一种安排。与划界、岛礁主权的归属相比,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是国家较低程度的承诺。共同开发协议容易为缔约国内所接受并生效。而泰国湾的国家倾向于将共同开发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
2023-08-03
通过上述安排,泰国湾争议海域面积降至7 755平方海里。[69]现存的泰国湾内未解决的争议海域主要是柬埔寨和泰国的双边争议海域和三边、四边重叠争议海域。......
2023-08-03
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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