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第一,由于海洋法的原因,争端各方很难达成共识。海洋法关于划界的规则模糊,如关于直线基线的适用、领海基点的选择、岛礁的划界效力等问题的相关具体概念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争端当事国很难说服对方达成共识。第二,泰国湾海域油气资源丰富。泰国湾沿海各国为了获得更多的海域资源,海域主张立场强硬,很难就划界达成共识。第三,地理地质原因,泰国湾沿海国众多,岛礁遍布该海域,存在双边、三边和四边重叠海域划界争端,而且伴随着岛礁归属和划界效力的争议。泰国湾海域划界争议复杂,海域划界异常困难。第四,殖民遗留问题。各国对历史条约的部分条款有不同的解读。因此各国很难就海域划界问题达成共识。
其次,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泰国湾各国对海域油气资源需求迫切。共同开发可以不受划界争端的影响,尽快实现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利用,符合各国的利益与需求。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再次,共同开发可以使欠发达国家获得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资金、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如越南与马来西亚开发两国重叠主张海域的过程中,不仅弥补了其资金、技术的缺陷,而且通过与马来西亚合作,其国内的油气产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可见,共同开发是符合当事国利益的选择。
最后,与划界相比,共同开发在海域资源利用上具有优越性。共同开发灵活、务实。与划界相比,它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共同开发符合油气资源的特点。海域划界是国家根据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海域进行人为划分,并没有考虑海洋地质特点和生态需要,因此不能很好地实现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开发针对油气资源流动性和矿藏统一性的特点,采取合作的方式开发,能够实现对油气资源最佳开发,能够使相关国家的利益最大化。第二,划界具有终局性。在对海域油气资源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划界就像抽签一样,海底油气资源可能位于本国海域,也可能位于两国边界,还不排除完全位于对方的海域内而本国海域内一无所有的情况。而共同开发至少是一种“即使没有收获也不会有什么损失”(no loss no gain)的解决海域争端办法。如果争议海域资源丰富则往往为共赢的结果。这种“共赢”的方式比划界可能失去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更为稳妥和安全。第三,划界本身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不可能在短期实现。而共同开发灵活、务实,避开划界障碍,避免对抗,通过友好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这对于地理、文化、政治、经济、外交等紧密相连的泰国湾沿海国更具有吸引力。第四,共同开发能够为石油公司提供安全和稳定的投资环境。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是一项投资巨大、风险极高的商业活动,它需要有安全稳定投资环境。第五,通过共同开发,可以增进相关国家的友谊,建立互信,有利于为划界扫除障碍。第六,共同开发不影响相关国家的海域主张和立场,相关国家合作可以避免冲突的发生,有利于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另外,共同开发符合石油作业的需要。由于油气资源具有流动性和矿藏一体性的特点,任何一方单独开发都会损害相关方的利益,需要当事国合作开发争议海域资源。最后,它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判例争议海域当事国有保持克制的义务和谈判的义务。例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明确指出:“一国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均规定,在未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国家应避免采取任何“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行为。这就意味着有关国家必须自我克制,不得单方开发。虽然海上共同开发原则对国家没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但是就此认为在海域重叠区或争议区对共有自然资源可进行单方面开发在政治和法律方面都可以接受,从法律常识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国际判例,不管能否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的主体之间必须保持克制。国际法院在1976年“爱琴海大陆架案”(the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中明确提出,使用爆炸方法搜集地球结构的资料,从国际法发展的观点来看应予以禁止,因为利用爆炸物探测可能造成大陆架资源无法补救的损害;土耳其单方的地震勘探活动,未经希腊同意,会产生侵害后者的探测专属权利的可能性。[70]综上所述,这就是泰国湾沿海各国倾向于通过谈判合作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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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国家石油公司全权负责石油开采活动的管理。自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模式”转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模式”,但是仍属于“石油公司代理模式”。再次,这种授权是由越南石油公司仅将石油开采权和相关的管理权授权给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且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泰国联合机构代理的管理机制和马来西亚越南石油公司代理的管理机制各有优点。......
2023-08-03
再如,泰国和马来西亚,近海海域达成了划界协议;其余重叠主张海域则实现了共同开发。还如,柬埔寨和泰国的争议海域也采取北部海域划界南部海域共同开发的方式。根据泰国湾的经验,上述海域短期内划界的可能性不大,共同开发可能相对容易。因此,中国在与相关国家谈判的过程中,以和平解决争端为宗旨,也应根据海域情况和当事国的主张、国家间的关系,灵活处理划界和共同开发问题,能划界则划界,不能划界则共同开发。......
2023-08-03
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2023-08-03
通过上述安排,泰国湾争议海域面积降至7 755平方海里。[69]现存的泰国湾内未解决的争议海域主要是柬埔寨和泰国的双边争议海域和三边、四边重叠争议海域。......
2023-08-03
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二者关于领海的划界规则基本相同,关于大陆架的划界规则不同。二者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则存在差异。其中第74条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界线的规定。(二)泰国湾沿海国关于划界原则的主张从上述两公约关于划界的规定来看,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不同。......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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