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图1.8 20世纪70年代泰国湾争议海域
Source:Clive Howard Schofield,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Durham:Durham University,1999,p.251.Available at Durham ETheses Online:http://etheses.dur.ac.uk/4351/.
泰国湾争端当事国达成的划界前临时安排主要有:1979年2月21日,马来西亚和泰国为了开发两国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签署了《马来西亚和泰王国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海床资源而建立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Malaysia and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oint Authority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Resources of the Sea Bed in a Defined Area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Gulf of Thailand),1982年7月7日越南和柬埔寨签订了《关于越南和柬埔寨历史性水域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Historic Waters of Vietnam and Kampuchea)(以下简称“1982年越柬协议”),1990年马来西亚和泰国又签订了《马来西亚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建立马来西亚—泰国联合管理局及其他事项的1990协定》(1990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laysia-Thailand Joint Authority),1992年马来西亚和越南达成《马来西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石油勘探和开采的谅解备忘录》(1992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Malaysia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for 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Petroleum in A Defined Area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volving the Two Countries),2001年柬埔寨和泰国达成《柬埔寨和泰国关于重叠海域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ailand and Cambodia regarding the Area of their Overlapping Maritime Claims to the Continental Shelf)。通过上述安排,泰国湾争议海域面积降至7 755平方海里(约26597平方公里)。[69](参见图1.8、图1.9阴影部分)现存的泰国湾内未解决的争议海域主要是柬埔寨和泰国的双边争议海域和三边、四边重叠争议海域。
图1.9 目前泰国湾争议海域面积
Source:Clive Howard Schofield,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Durham:Durham University,1999,p.254.Available at Durham ETheses Online:http://etheses.dur.ac.uk/4351/.
表1.1 泰国湾海域争议解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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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二者关于领海的划界规则基本相同,关于大陆架的划界规则不同。二者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则存在差异。其中第74条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界线的规定。(二)泰国湾沿海国关于划界原则的主张从上述两公约关于划界的规定来看,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不同。......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与其他条约相同,也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约首包括缔约国的称号、两国缔结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为此,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两国合作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资源。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关于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采用中性的词语命名共同开发区,避免采用“争议海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2023-08-03
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2023-08-03
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采取“谅解备忘录”、“协定”、“议定书”或者“换文”的形式比较恰当。大部分共同开发协议仅仅是对重叠海域矿藏资源利用的一种安排。与划界、岛礁主权的归属相比,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是国家较低程度的承诺。共同开发协议容易为缔约国内所接受并生效。而泰国湾的国家倾向于将共同开发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
2023-08-03
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以国际法为准,体现平等互利和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同时也是泰国湾海域划界争端的当事国。其主要作用是为缔约国创设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义务,并且对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三,泰国湾共同开发协议一般采取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此外,与划界协议相比,共同开发协议属于经济性的条约。它不对当事国的权利进行法律性处置。......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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