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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泰国湾沿海四国都根据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或者习惯国际法主张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相关权利。1982年柬埔寨外交部发表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公告。但是它主张享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泰国湾沿海四国都根据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或者习惯国际法主张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相关权利。

(一)越南的主张

早在1971年,南越当局就颁布了越南泰国湾内大陆架界限。越南统一后,继承了南越当局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主张,并于1977年公布了《越南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宣言》,主张了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见图1.4的阴影部分)。[50]

(二)柬埔寨的主张

柬埔寨于1957年公布了全海岸的直线基线,1972年和1982年两次对领海基线作了修订。1972年柬埔寨颁布了其主张的大陆架及全部海域的外部界限。1982年柬埔寨外交部发表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公告。[51]1982年柬埔寨政府又颁布了关于领海和大陆架的法令。[52](柬埔寨主张管辖的海域见图1.5)

图1.4 越南主张的泰国湾大陆架范围

Source:Clive Howard Schofield,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Durham University,1999,p.246.Available at Durham E-Theses Online:http://etheses.dur.ac.uk/4351/.

(三)泰国的主张

图1.5 柬埔寨大陆架主张

Source:http://www.cfcambodge.org/Anglais/images/Carte5Plateau.gif

1966年1月6日,泰国发表了关于领海宽度的宣言。[53]1973年5月18日,泰国政府颁布了《泰王国关于泰国湾大陆架的声明》。[54]1981年2月23日,泰国发表了《泰王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宣言》。[55]1992年8月11日,泰国总理府颁布了《直线基线和内水的公告》。[56]1988年2月18日,泰国颁布了《泰王国关于邻接马来西亚的专属经济区的声明》。[57]同年7月18日,泰国公布了《泰王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公告》。[58]1995年8月14日泰国公布了《泰王国关于建立毗连区的公告》。[59]根据上述法律文件,泰国主张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见图1.6斜线部分)。

(四)马来西亚的主张

与泰国湾其他国家不同,马来西亚没有公布领海基线和大陆架范围的地图。但是它主张享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1966年,马来西亚颁布了大陆架法案,197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60]1978年4月25日发表专属经济区声明。[61]1984年,马来西亚颁布了《专属经济区法》。[62]从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马来西亚主张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见图1.7黑色阴影区域)。

图1.6 泰国在泰国湾的大陆架主张

Source:http://www.un.org/depts/los/nippon/unnff_programme_home/alumni/tokyo_alumni_presents_files/alum_tokyo_dong.pdf.

图1.7 马来西亚在泰国湾的大陆架主张

Source:Clive Howard Schofield,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Durham theses,Durham University,1999,p.237,Available at Durham E-Theses Online:http://etheses.dur.ac.uk/4351/.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采用直线基线的划法,将尽可能多的海域变为管辖内水域,不管海岸情况是否符合国际法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定。例如,泰国的海岸线并不符合“极为曲折”的特点。但是,泰国适用直线基线,使其管辖的海域面积与适用正常基线相比增加72%,其主张的海域管辖面积约占泰国湾总面积的69%。第二,选取最外缘的岛礁,作领海基点,使内水的面积最大化。例如,越南、柬埔寨将远离其海岸的土珠岛(80.7海里)、波罗威岛(距离海岸53.05海里)等岛礁作为领海基点;泰国将距离其海岸约37.26海里的鼠岛和距离海岸27.5海里的象岛作为领海基点;马来西亚将距离其海岸32.4海里(约60公里)的奥尔岛(Pulau Aur)作为领海基点,这明显不符合公约“邻近”的概念。[63]第三,根据具体情况赋予所属岛礁不同的划界效力。有时,它们对于岛礁不作区分,都主张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时,它们对岛礁采取双重标准。对于自己所属的岛礁主张完全划界效力,对于他国主张的岛礁主张零划界效力。例如泰国的鼠岛(Ko Losin),本质上属于岩礁,但是泰国主张其为有效领海基点,具有完全划界效力,而对越南的名副其实的岛屿“土珠岛”则认为其不具有任何划界效力。第四,为扩大海域管辖权而争夺岛礁主权。例如,越南和柬埔寨为了获得更多的海域管辖权,都主张对重叠海域内的岛礁享有主权。第五,泰国湾内国家通过多次更改领海基点和划法不断扩大海域管辖权。例如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均多次修改领海基点和基线,不断向外推展。

总而言之,泰国湾沿海四国上述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海域管辖权和管辖海域的面积,从而使各自的海洋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