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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越南、柬埔寨和泰国都提出了历史性水域的主张。
(一)泰国的布莱特湾
1959年泰国宣布“布莱特湾”(Blight of Thailand)为其历史性海湾,封口线内的水域为“内水”。[45]布莱特湾一直由泰国管辖,而且符合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为真实而重要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同时,它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历史性海湾”的定义。总的来说,泰国关于布莱特湾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它未招致外界的质疑。
(二)柬埔寨的磅逊湾
1975年,柬埔寨主张磅逊湾(Kompong Som Bay)为历史性海湾。柬埔寨关于历史性海湾的主张完全符合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历史性海湾”的规定。因此,柬埔寨的该主张也没有招致区域内和区域外国家的异议。
(三)越南和柬埔寨的共同的历史性水域
在越南控制柬埔寨期间,1982年7月7日两国签署了《越南和柬埔寨关于历史性水域协议》(Agreement on Historic Waters of Vietnam and Kampuchea)。[46]根据该协议,两国主张该水域的性质为“内水”,面积约8000平方公里。[47]
1987年美国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对两国上述做法表示抗议。美国抗议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有效的历史性水域要包括以下要件,其一,主张国以公开的方式主张;其二,主张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持续地对该水域行使了管辖权;其三,该主张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而两国关于上述水域的公开的主张始于1982年7月7日。这既不符合上述第二条,也不符合越南和柬埔寨在其协议中称“该历史性水域长久以来属于柬埔寨和越南”的说法。而且,两国以“由于该水域的地理位置对于两国的国防和经济至关重要”为由主张对该水域享有完全主权。美国认为,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以此为由主张历史性水域。越南和柬埔寨的上述做法既不符合习惯国际法也不符合现有的国家实践。另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并没有承认两国的上述主张。因此,美国保留对此海域的任何权利。[48]泰国和新加坡也通过照会的形式对越南和柬埔寨的主张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抗议。[49]两国都认为当时的柬埔寨政府不是合法有效的政府,且改主张也不具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越南和柬埔寨关于共同的历史性水域主张的有效性有待考证。首先,从起源来看,它是20世纪50年代随着科技发展,海洋资源被人类广泛关注,海洋油气产业发展推动下,沿海各国扩大海洋管辖权的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完全是人为创设的,而不是由于“长期惯例”自然而然形成的。其次,从主张的依据来看,历史性海湾的依据应该是一国长期对特定海域的经营和管理。而柬埔寨和越南两国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主张是以特殊的地理条件(两国沿海遍布大小岛礁)和该海域对于两国国防和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由主张该海域为历史性水域。目前,不存在这样的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再次,从国际社会的反应看,越南和柬埔寨共同的历史性水域建立时间比较晚,不仅没有取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就连泰国和马来西亚也对其合法性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最后,从地域范围来看,一般主张“历史性水域”是三面被陆地包围的海湾。而柬埔寨与泰国主张“历史性水域”属于两国,并且是从两国海岸向海域的延伸。这与一般的历史性水域的国家实践也不同。综上所述,柬埔寨和越南的历史性水域的主张是否有效,还要看后续相关国家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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