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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摘要】:虽然国内外关于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以泰国湾共同开发案例为研究对象的成果较少,主要以期刊论文为主,尚未发现关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的专门的系统的著作。作者对泰国湾的海域主张、争议状况、目前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情况作了分析,并指出在目前泰国湾共同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关于泰国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也以期刊论文为主。现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对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案的系统性研究。

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例如,对于共同开发的概念、法律地位、内涵、类型、模式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多属于“是什么、为什么”的法律理论研究。而缺少“怎么办”的研究。由于海上共同开发不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也未形成习惯国际法,[9]本书尝试以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实践为研究对象,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非只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进行纯理论探讨,而试图回答“怎样在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

虽然国内外关于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以泰国湾共同开发案例为研究对象的成果较少,主要以期刊论文为主,尚未发现关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的专门的系统的著作。国外关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论文共有10余篇。它们主要是:1990年英国学者高尔特(Ian Townsend-Gault)撰写了名为《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的文章,主要对1979年《马来西亚和泰王国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内海床资源而建立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的背景、基本规则、存在的基本问题作了研究。1991年英国学者大卫·翁(David Ong)在《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一文中,通过对联合管理局和产品分成合同的分析,介绍了两国的共同开发制度。1994年美国学者扎瑞克(Daniel J.Dzurek)在《东南亚海洋石油争议》一文中,从石油争议的角度对泰国湾存在的海域争端、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共同开发实践作了概述。1998年该学者在《泰国湾的海域协定与石油开发》一文中,主要对泰国湾的争议状况、泰国湾沿海各国的海域主张、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争端以及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及其前景作了介绍,认为泰国湾的海域争议只有依据国际法通过谈判的方式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泰国海军上尉索姆嘉德·孔德(Somjade Kongrawd)在《柬埔寨泰国海域争议》一文中对两国海域争议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作了分析,认为谈判是解决争端的最佳方式。1998年越南学者叶洪涛(Nguyen Hong Thao)在《越南与泰国湾共同开发》一文中,从越南的角度对泰国湾的海域争议和马来西亚与泰国、马来西亚与越南共同开发协议作了比较研究,指出政治意愿和睦邻友好是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的关键因素,并认为共同开发是利用争议海域资源、解决海域争端的最恰当的方式。1999年该学者在《泰国湾的共同开发》一文中,从背景、海域主张、共同开发区和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的因素对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作了比较分析,认为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都是成功的共同开发案例,但是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似乎更优。1999年英国学者大卫·翁(David Ong)又撰写了一篇名为《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和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是国际石油矿藏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模式吗?》。他分析了1979年和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认为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模式是成功的共同开发案例。但是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模式只对它国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2008年澳大利亚学者克莱夫·斯科菲尔德(Clive Schofield)的《泰国湾的海域主张、争议与合作》一文是目前对泰国湾海域争议最全面的研究。作者对泰国湾的海域主张、争议状况、目前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情况作了分析,并指出在目前泰国湾共同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2013年英国学者大卫·翁(David Ong)在《东南亚国家海上共同开发的影响》一文中,结合东南亚共同开发实践,对共同开发的模式作了分类研究。他认为有三类共同开发模式:一类是一国代理模式,一类是强制合资模式,还有一类是共同管理模式。他在该文中主要提出3个观点,其一,只要存在共同石油矿藏,当事国就承担合作和保持克制的义务;其二,当事国就勘探开发该矿藏有信息共享和磋商的义务;其三,没有一种共同开发模式是普遍适用的。国内关于泰国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也以期刊论文为主。一共有3篇,它们分别为罗国强教授的《南海共同开发案例研究》,邵建平博士的《如果推进南海共同开发——东南亚国家经验的视角》和何海榕博士的《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比较研究》。

从上述仅有的关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零散性。现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对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案的系统性研究。第二,局部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的研究,其中仅有少部分涉及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也主要是对共同开发管理模式的研究,缺乏对共同开发的谈判、共同开发机制等问题的深入研究。第三,落后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20世纪90年代,泰国湾共同开发实践的反映,未对近几年的变化进行跟踪研究。例如,对于已经取得一定进展的柬埔寨与泰国的共同开发案和越南与柬埔寨的共同历史性水域的实践,基本上未涉及,即使有也仅是对当事国海域争端的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