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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惩罚与奖励对育儿的重要性

【摘要】:合理的惩罚,对孩子是有益的。首先,惩罚的方式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脾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奖励使孩子受到鼓舞。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二者应该巧妙配合,兼用并施。精神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心理特点灵活运用。最好多用精神奖励,少用物质奖励,金钱奖励。

凡人不能教子女者,亦非欲陷其罪恶,但重于河怒。伤其颜色,不忍楚挞惨其肌肤耳。当以疾病为谕,安得不用汤药针艾救之哉?又宜思勤督训者,可愿苟虐于骨肉乎?诚不得已也。

——《颜氏家训·教子第二》

作为父母,在对孩子进行培育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惩罚与奖励问题。

有的父母,一旦发现孩子有了过失,轻者训斥、吼骂,重者拳脚、棍棒相加,既伤孩子身体,也损孩子自尊心;也有作父母的,发现孩子做对某件事或取得某种成绩,立即喜于言表,胡捧乱吹不说,往往以重资嘉奖。

这两种训子方式,实不可取,为育子之下策。那么对于奖惩,作为父母的究竟应当如何做呢?

颜之推认为,为了教育好孩子,训督乃是必要的,体罚是需要的。他把严教和治病相比,认为就像人病了必须用“汤药针艾”治疗一样,教子必须训督。但训督程度、方式应很好把握,像“笞怒废于家,竖子之过立见”这种体罚形式,是不科学的,应予摒弃。

打骂、体罚,只能使孩子痛其肌肤,不能弄清是非,结果往往使孩子因慑于打骂而口服心不服,达不到教育目的。

如果家长一味用体罚形式教育子女,久而久之,会使孩子错误的认为“拳头就是一切”,形成以暴力胜人的冷酷个性,一旦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便会动武相争,不顾一切。这对于孩子自己,对于家庭,对于社会都是极其有害的。

极个别家的长盛怒之下,体罚孩子不知轻重,结果使孩子终生致残,严重的使孩子命归黄泉,酿成令人揪心的惨剧,岂不哀哉!

前两年,传播媒介连续报道了好几起父母责打孩子致死的事件,在社会上曾引起了巨大反响。为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我国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惩罚,作为理性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它具有强化说理的作用。合理的惩罚,对孩子是有益的。

怎样的惩罚才是合理的呢?

父母是孩子的导师。这个导师,应该是充满爱心的。对孩子的惩罚中也应该为孩子着想,爱护孩子。

首先,惩罚的方式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脾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学龄前儿童可以限制外出玩耍,这对孩子来说,往往比打他几下还难受;上了学而贪玩的孩子,可以规定作业量和限制外出活动的时间等。而诸如打骂、不让吃饭、罚跪等有害的形式应避免。虽然这些手段表面看来比较“灵验”,却有很多的害处:效果短暂,解决不了思想上的问题,对施罚者还产生反感,造成对立,因此应坚决禁止。

其次,要正确实施惩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惩罚可以矫正某种行为时,需要给被罚者指出另外一条的路,如禁止孩子在室内唱歌跑跳,应准许孩子的这些行为在院里或其他的地方表现。

第二,惩罚孩子不可当众实施,如当着众多大人或孩子的面惩罚,会损害孩子的自尊心,导致相反的效果。

第三,惩罚孩子的时间最好与发生过失的时间相连,如孩子有了过失,当时未惩罚,而等过了很长的时间后再加以惩罚,那往往会失去惩罚的意义。

第四,惩罚的标准、态度和程度,应前后一致、彼此一致。如果爸爸要罚,母亲要保,就无法发挥惩罚的教育作用;如果妈妈要罚,姥姥又出来给孩子撑腰,那后果就会更糟。

儿童心理学家、教育学家们研究证明,对小孩子实施奖励,比惩罚更能使孩子进步。奖励使孩子受到鼓舞。发扬优点、改正错误,是理性教育的更有效的辅助手段。因此,对孩子应坚持多奖励、少惩罚的原则。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二者应该巧妙配合,兼用并施。一般地说,孩子年龄愈小,实施物质奖励的比重就应该大一些;反之,年龄愈大,精神奖则应愈多些。

三岁以前的孩子,由于生活经验少,思想意识简单,对精神奖励往往缺乏认识和体验。因此为了表彰他们的良好行为和品质,可较多地采用物质奖励的手段,如给买件漂亮的玩具,或给点好吃的糖果、点心等;但孩子并非一点不懂精神奖励,如有了好表现,大人为其叫好时,也会表现出特别欢快之情。

三岁以后,应逐渐增加精神奖励的成分,过渡到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手段。精神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心理特点灵活运用。如对三、四岁的孩子,奖励方法可给讲一个故事,带他到公园游玩等;孩子上学后,可奖励有趣味的书籍,买枝笔或者买个漂亮的笔记本等。切忌用金钱或吃喝奖励孩子,如小考得百分奖10元,大考得百分奖20元,往往会使孩子形成不正确的学习动机,给长大后带来不良的后果。最好多用精神奖励,少用物质奖励,金钱奖励。否则,势必引起孩子学习主动性的减弱甚至失去。

实施奖励还不可过于频繁和雷同,过多过滥,会失去奖励的意义,使孩子很难从奖励中再受到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