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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简介

【摘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减少被害人过错是防控诈骗犯罪的重要措施。建立面向群众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监督,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犯罪,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各派出所要强化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对辖区企业、群众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主动走访企业,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防范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之金融市场的完善

充分考虑宏观调控对企业的影响。受宏观调控影响,我国“珠三角”和“长三角”大量中小型企业倒闭,使得集资诈骗等犯罪高发。为此,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宏观调控措施时,有必要采取两手兼顾的办法,以全力遏制当前国民经济总体面临通货膨胀危险为原则,适度采取相对灵活的应对措施,有区别的、有针对性的适度放大特定区域、领域行业资金投放额度。企业能够得到正常的信贷支持,民间高利集资自然会退出市场,相应的集资诈骗犯罪因失去“暴利”的推动也将归于正常的发案水平。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创新,适时推出满足居民投资新需求的投资基金,开发推广理财功能型保险等金融投资工具,为居民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途径,合理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引导和支持企业、群众了解资本市场,运用融资工具,投资理财产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投资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建立合理的利率增长机制。现行的银行利率制度导致了存款负增长,即利息低于通胀低于物价上涨水平,呈现负利率化,影响了居民银行储蓄积极性,导致居民为保值、升值而盲目寻找富余资金出路,就可能落入集资诈骗的陷阱。为此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率增长机制,保障储户利益,避免出现负利率化现象。就是说利率调整应当权衡物价指数的影响,如果越来越少地出现负利率化现象,居民银行储蓄积极性就会提高,集资诈骗就会失去生存环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办案实践表明,集资诈骗犯罪普遍存在大额现金频繁进出问题,金融机构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督意识,强化监督防范机制,充分发挥监控手段作用,通过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严格对大额现金提现和使用的管理,强制建立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能够留下电子痕迹的方式进行,加强资金监管,及早发现集资诈骗犯罪隐患。出台禁令,禁止银行金融机构员工及其亲属开设投资信贷公司,包括禁止银行金融机构员工离职后三年内开设投资信贷公司。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发掘和掌握各种信息,把非法集资活动扼杀在萌芽之中。认真做好认定识别工作,准确界定和区分正当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正确引导民间融资活动。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而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比较,对中小企业显示出明显的优势。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试点,加强对新型农村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效果的调研,加大社区合作金融组织的推广,继续抓紧研究并出台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正规化的融资组织模式。职能部门要为城市居民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和理财产品,设计各种适合广大自然人投资的金融债券、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品种,降低个人投资风险,使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除了股市和房市之外还有更多的投资渠道。

(二)政府行政的加强教育干预力

政府要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治本之策,目前群众道德素质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被害人法律观念不强、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对经济犯罪识别能力低的特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研究表明,受骗群众间的相互模仿、暗示和感染等因素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即社会心理学所讲的“社会互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应针对集资诈骗犯罪受害人缺乏理性投资的问题,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有效途径,宣传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讲透犯罪危害性,使他们及时了解犯罪手段,提高识别、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能力,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采用出专栏、墙报等各种形式以案释法,将法制宣传深入到社区基层。加强被害人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减少被害人过错是防控诈骗犯罪的重要措施。预防集资诈骗犯罪的措施要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上,积极发挥被害人在预防、减少和抑制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消除百姓过度逐利的心理。举办打击集资诈骗犯罪成果展览、投资理财知识讲座等有效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盲从、不贪心,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存储资金,提高人们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不要因小失大,以至于最后弄得血本无归。加强对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正面引导,宣传依法致富,增强经济主体自律诚信意识,使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非正常撤资、倒闭、逃匿可能涉嫌犯罪。

(三)加强预警机制建设

预警也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形式为掩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工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在初期难以发现,必须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面向群众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监督,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犯罪,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面向社会的警示告示制度,加强投资引导和民间资金借贷风险提示,有效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提高全社会预防经济犯罪的能力。建立预警通报制度,为行业主管部门完善防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案发后,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强正面引导,避免出现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各派出所要强化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对辖区企业、群众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主动走访企业,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防范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完善

完善集资诈骗执法依据。调整民间金融的行政监管制度和刑事监管制度,严格限制集资诈骗的打击范围,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使其走向规范化轨道。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规,特别是对《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集资诈骗的条款进行修改,明确集资诈骗犯罪的范围、认定标准,改变目前的法规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范围时大时小、惩治力度时严时宽,以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定罪的状况,进一步加大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民间融资保护性法律,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深化民间融资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2010年5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带来我国融资体制的重要进步和融资环境的重大改善。针对民间融资特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科学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与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为民间融资搭建合法的平台,使民间融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引导民间融资走上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发挥积极的作用。稳妥处置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处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是首要任务。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道德诚信体制建立与完善

健全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即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联网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整合更多的行政信息资源,如工商、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税务、海关、贸易、质检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加以整合,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征信评估良好的企业可实行到期申请续贷的方法,打压集资转贷暴利,挤压集资高利的生存空间,减少企业转贷压力,解决中小企业信贷“入门难”问题。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金融监管部门要联合银行探索推出中小企业共同基金,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状况,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或渡过难关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