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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被害人特征揭秘

【摘要】:根据被害人的特征,一般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利益因“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遭受侵害的个人、团体和国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作为经济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最大的诉求是希望能追回因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

被害人过错心理方便了集资诈骗的实施。被害人学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与受害人互动的结果,受害人过错在犯罪的发生、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被害人某些失当行为可能使犯罪得逞。被害人的贪利心理、从众心理、投机心理也使集资诈骗呈多发趋势。被害人被害原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被害人具有的容易招致被害的主观因素、客观条件的统一体。特别是集资类诈骗被害人被害主观原因,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被害人思想单纯,对集资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必要的防范能力;法制观念淡薄,这类被害人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对集资诈骗犯罪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轻信他人、贪图小利,这类被害人往往容易轻信他人,缺乏主见,易受暗示影响,被害人贪小便宜,自私自利,往往容易陷入犯罪人设置的圈套。关于集资诈骗被害人被害客观原因,包括环境原因,指被害人所处的环境,一些不良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环境容易成为产生和促进犯罪人侵害被害人的原因。

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员众多的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员众多是一种目标极为明确的私益型多数人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众多的参与人,绝大部分同时也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很少有旁观者参与,这一点不同于泄愤型的社会问题,其参与者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具有无限制的扩散性,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其他的参与人的目标很明确,就是挽回集资的本金和利息,这一点亦有别于无特定目标的泄愤型社会问题。事实上,如果挽损问题难以满足,其他一些处理方式也是很难有所成效的,例如,有学者主张应该对涉众经济犯罪的被害人群体完善诉讼告知制度和沟通释法机制、建立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方诉讼代表人制度,但是这些做法对于化解集资犯罪群体性事件来说,只能作为挽损措施的辅助性手段。另外,就一些公法学者主张的扩展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确立多元纠纷有效解决方式,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等等。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从属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被害人。根据被害人的特征,一般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利益因“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遭受侵害的个人、团体和国家等。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与一般刑事被害人存在较大的差异,表现在以下特征:

(1)部分被害人自身的“过错性”。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了侵犯犯罪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据此做出的对被害人的否定性评价。此处提及的过错与之不同,这里的过错并非严格“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而是指在被害人与行为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犯罪人且推动了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因此不能完全免责。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保障被害人权益时应当考虑到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过错不仅对其是否获得被害人地位产生影响,而且在补偿经济损失这一环节需充分考虑其行为的不正当性甚至是违法性,对严重违法者更应给予适当处罚,否则容易助长这类被害人的“狡赖谋利”心理,此次犯罪处置结束后又继续加入下次犯罪之中。

(2)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作为经济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最大的诉求是希望能追回因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入罪及如何定罪量刑的立场与自身损失的挽回情况紧密相连。有些人为了追回财产,会坚持认为被告无罪,因为只有在无罪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经营从而使得投资金额获得归还,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亿霖案时就遭遇到这样的场景:众多购林人高呼“亿霖无罪”,他们并非真的认为犯罪分子无罪,而是想尽量追回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有罪,被害人被骗的钱更难以追回,唯有让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继续经营,才有可能尽量挽回损失;有些人因为自知收回财产无望,便会强烈要求司机机关加重判决。但受长期以来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更加注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较少关注对被害人受损的个人利益的恢复。尽管刑罚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威慑力,但单纯追求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却无法解决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不能恢复被犯罪侵害的合法利益。这样一来,追求个人财产权益的被害人与着重保障国家利益的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目标不一致。

(3)被害人普遍倾向于诉讼外手段维权,即维权手段具有“私力性”。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的金额巨大,一些被害人会出现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的情况,被害人只能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但由于司法机关经常漠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相关权利、刑事诉讼程序进程缓慢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挽回财产损失。当被害人无法从“公力”方面获得救济,只能选择“私力救济”方式,比如采取向党政、私法机关群访、缠访、闹访、静坐、游行示威,希望引发蝴蝶效应向政府施压;还有的受害人会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炒作行为提高有关党政部门对事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