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与非法经营罪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08-03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类涉众型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公存款罪,该罪名早期一般称谓非法吸储罪。从罪名体系发展来看,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没有进行司法解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是定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1997年刑法修订颁布后,司法机关针对罪名认定上,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为一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公存款罪。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是指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即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具体刑法中的定罪量刑,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以该政府机关颁布的这个《办法》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也作了规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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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在我国,集资类涉众犯罪主要是指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出现非法集资这个罪名,但“非法集资”这个词却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在法律上,“非法集资”其实是由几个罪名组成,在司法实践适用最广的罪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8-03
(一)坚持党政统一领导,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准确判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严峻形势和特点规律,深入研判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危害。借助大数据分析软件等专业工具和专业侦查手段,开展碰撞对比、频率分析、深度挖掘,研判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处置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023-08-03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难点之一。社会预防理论认为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于行为人的结果,强调从社会各个方面预防犯罪。广义犯罪预防概念反映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多层次的特征。狭义的犯罪预防指在犯罪发生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2023-08-03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对一类经济犯罪的统称,因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且不特定而被归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金融管理秩序,仍执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实施非法集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3-08-03
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时,列举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四种表现形式,但并没有限定只有这四种表现形式。在理论研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并非只限于这四种犯罪案件,案件中存在涉众因素,一般可视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2023-08-03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认识到社区已成为预防犯罪主战场,根据国情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部署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战略。我们认为治理集资诈骗等犯罪也应该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综合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文化手段等手段措施,全方位、立体的预防控制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减少因集资诈骗高发而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2023-08-03
犯罪嫌疑人事先非法注册一注册资本巨大的空壳公司为其另一公司进行担保,利用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的把戏诱骗群众。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集资诈骗犯罪调研组统计,至2008年全市已有担保公司230家,自2007年初净增130多家;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1800余家,自2007年初净增1100多家。如某房产公司张某非法集资案,2005年以来该张以公司和个人名义向公司员工、有关单位、社会人员高息借款,再以更高息借与他人,赚取息差,涉案金额达2.5亿元。......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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