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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公司化

【摘要】:犯罪嫌疑人事先非法注册一注册资本巨大的空壳公司为其另一公司进行担保,利用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的把戏诱骗群众。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集资诈骗犯罪调研组统计,至2008年全市已有担保公司230家,自2007年初净增130多家;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1800余家,自2007年初净增1100多家。如某房产公司张某非法集资案,2005年以来该张以公司和个人名义向公司员工、有关单位、社会人员高息借款,再以更高息借与他人,赚取息差,涉案金额达2.5亿元。

犯罪公司化基本的募集流程是:注册公司或成立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回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缴款入公司或代理人指定账户——分期回报,逐月或逐年返还,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为项目是假的,很少或根本没有利润来源,终有一天会引起资金链断裂,骗局败露,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采取收取购房定金或合作建房款等方式非法集资。此类犯罪手段在金融危机前十分普遍,当时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房价一日一涨,犯罪分子利用许多群众盲目投资房地产的热情,采取收取购房定金或合作建房款,甚至虚构房地产项目诱骗群众购买的方式非法集资。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新闻大厦”工程项目并销售,该公司与社会公众签订《新闻大厦商住楼预定协议书》和《合作建房协议》,分别采取收取购房定金并承诺给予高息预订金补偿收益和80%合作建房款的方式,诱骗购房者缴款,涉案金额达959万余元。

2.以投资商铺、展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采取产权转让再返租手段,许诺低风险高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注册的“空壳公司”作担保诱骗群众集资。犯罪嫌疑人事先非法注册一注册资本巨大的空壳公司为其另一公司进行担保,利用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的把戏诱骗群众。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首先虚假注册一个注册资本金为6000千万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通过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利用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另一公司融资并作担保。两公司以合作建厂名义,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利息的手段,来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担保协议,两公司非法集资多达3000余万元人民币

另外,出现大量的专门从事赚取高息的公司和“吃息族”个体群。据统计,2008年某市新增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近千家,而这些公司基本上都在从事低吸高放的非法金融行为。这些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由于监管缺失,普遍超范围经营而进入民间融资灰色地带,数量上呈爆发性增长,成为新经济形势下重要的民间融资主体,吸收了大量的社会闲余资金,以赚取息差。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集资诈骗犯罪调研组统计,至2008年全市已有担保公司230家,自2007年初净增130多家;投资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1800余家,自2007年初净增1100多家。这些公司的存在,以及数量庞大的搞“产业延伸”的房产中介经营公司、物流公司和个人“吃息族”群体形成了一张巨大民间高利借贷网。如某房产公司张某非法集资案,2005年以来该张以公司和个人名义向公司员工、有关单位、社会人员高息借款,再以更高息借与他人,赚取息差,涉案金额达2.5亿元。如徐某非法集资案中,该徐伙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姚某等四人,以高息借款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累计金额高达7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