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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集资犯罪:细说罪名体系

【摘要】:在我国,集资类涉众犯罪主要是指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出现非法集资这个罪名,但“非法集资”这个词却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在法律上,“非法集资”其实是由几个罪名组成,在司法实践适用最广的罪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我国,集资类涉众犯罪主要是指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虽然打击非法集资行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但至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出现非法集资这个罪名,但“非法集资”这个词却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在法律上,“非法集资”其实是由几个罪名组成,在司法实践适用最广的罪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经过研究其概念的规范沿革进程,“非法集资”这一总称,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早出现,该解释是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也同时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定义,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明确表示非法集资一种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同类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定义最清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归纳给出了关于非法集资的主要法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此外,在2011年1月4号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0)],还有2014年3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4)]和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9)]中,以总结特征,列举情形等形式来定义非法集资。

通过梳理与分析上述办法、通知、解释等相关文件,归纳了非法集资的概念: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采用公开宣传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总体特征表现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