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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现状及研究回顾

【摘要】:据此推算,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50万人。全国各地不同时期,也有不同,例如,北京在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数量比较平缓,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人人数除2013年因“巨鑫联盈”案涉及投资人4.3万余人而畸高外,整体上并未偏离上升势头。公安部实行挂牌督办,先后成功侦破部督案件近40起,摧毁重大跨区域犯罪网络200余个。

近年来,全国的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多发频发趋势,据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介绍,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跨省、集资人数上千、集资金额超亿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据此推算,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50万人。可见,非法集资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此类涉众型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根据2014年各地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3500起,其中公安机关立案3300起,司法审理243起,审结52起的统计,审结量占立案量为1.58%,审结量也只占司法审理量为21.40%。大量的案件的积压,结案率下降的原因,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介绍,一是收案数量增长迅猛,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大增,涉案人员多,审理周期长;三是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多,审判难度大;四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此类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投资人人数大致呈逐年上升势头。出现所谓的“两百案件”,即涉案人数超过100人,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全国各地不同时期,也有不同,例如,北京在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数量比较平缓,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人人数除2013年因“巨鑫联盈”案涉及投资人4.3万余人而畸高外,整体上并未偏离上升势头。发案地区集中在一线商圈。发案地段集中在朝阳区和西城区,CBD、国贸、金融街等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聚集之地。一线商圈的财经影响力为此类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高度网络化尤其突出。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的异军突起的网络产物,经营模式包括P2P网络借贷业务、众筹模式、余额宝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等。发展异常活跃,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扩大,今年以来更加火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快速积聚,如在P2P网中,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建立资金池,并允诺一定的回报,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余额宝“会赚钱的支付宝”的宣传广告及其基金委托理财行为与《解释》(2010)第1条,第2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描述相契合,涉嫌构成该罪。所以,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之地。尤其是众筹、P2P频频触碰法律红线。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全国有50多个开展私募股权业务的企业在融资中非法集资之嫌,集资数额超160亿元,涉案人员超过10万人。著名的河南省焦作的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至少达20亿元,包括山东、安徽、山西和陕西等多个省市,就是由投资公司引起的非法集资案。2014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东方创投案,更成为中国第一例P2P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部实行挂牌督办,先后成功侦破部督案件近40起,摧毁重大跨区域犯罪网络200余个。2018年6月P2P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尤其是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公安机关主动作为、全力出击,依法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平台400余个,并将缉捕外逃嫌疑人列为“猎狐行动”的首要任务,从16个国家和地区将60余名逃犯缉捕回国,有力维护了投资群众切身利益。

第三,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如很多涉案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一方面,“非法集资发起者”多在证券金融业工作多年,从业经验丰富,如“华融普银”案中的董某某、“兴方通”案中的贺某某。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从业者”有不少曾是银行职员或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

第四,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投资人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犯罪手法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此外,现行的非法集资模式已由早期的“拆东墙补西墙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融资模式,如“中金嘉钰”案中,尚某某依托中金嘉钰公司,以投资锰矿、房地产等多个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格式规范,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尤其是使用“预期年化收益率”等词语,有意避免成为吸收“存款”的行为。

第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投资人本着存款或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进入银行或接触银行从业人员时会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经调查显示,有部分银行现职人员正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如“华融普银”案中,百余名投资人系经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十余家银行的分支行工作人员介绍入资,涉及吸存金额达3亿余元。又如“中金嘉钰”涉及20余个单位投资人,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因为单位一旦被融资,其金额必然巨大,且单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资,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单位决策层急迫地理财、介入非法集资反映出资本市场的混乱,以及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度侵蚀性和伪装性。

第六,宣传手段多样,欺骗性强,影响范围突破了地域划分。非法集资活动由早期偏重于口口相传、发传单、电话营销、讲师授课等传统传播方式到如今已发展成为集网络平台、推介会、报刊、形象代言、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在宣传内容方面,一方面强调项目经营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的不稳定性、运营模式的非法性,欺骗性极强。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发展。

第七,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不断攀升反映出投资人“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一旦案发,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最初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最初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严重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第八,追赃减损工作难,返还比例普遍偏低。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此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资人本金及许诺利息,在案发前后又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因获得了延期收益函、债转股等方式而轻信犯罪嫌疑人愿意周转资金为其返还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财产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种种原因导致案件追赃减损率普遍偏低。从实践来看,多数案件的资金返还比例在10%~30%左右,这也是此类案件多出现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

2018年5月15日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公安部发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据了解,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先后查处了“善心汇”“钱宝”“善林金融”“云联惠”等一大批全国性重特大案件,相继组织开展了“猎狐行动”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万余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具体十大案:

1.“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

3.“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4.“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5.“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艺术品,鼓吹这些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宣判。

6.“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7.“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孟儒等人利用“中国人际网”,以兜售“人际网-国网-GK卡”为手段引诱人员加入,要求加入者缴纳3900元获得一个“GK”卡编号,并谎称加入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15万元的收益及诸多额外福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10.“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多个传销团伙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一带活动,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以分发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7年11月,南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行动,捣毁传销窝点102个。目前,有关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