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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0年间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也就是在此时迅速发展开来,股票、股份、期货、基金、保险、境外理财等在中国成为资本市场的各种各样的概念,随之涉众型犯罪的各种犯罪行为也得到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首次全面阐述了这一类犯罪概念。2007年,受理审查逮捕涉众经济犯罪案件7件23人,较2006年明显上升。

其中2002年至今的2007年间,中国普通家庭存款就从6.4万亿元上升到25万亿元,民间财富的增长,是党改革开放政策主导下生产力解放的成果之一,而储蓄率的逐年增高,是对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回应,财富在存单上沉睡,投资的欲望在创富效应中骚动。日藉美国人罗伯特·清琦写的《穷爸爸富爸爸》三部曲在21世纪初传入中国,成了传播投资创富的福音,彻底唤醒了国民的投资意识。实现财务自由的强烈渴望的井喷,未能找到适当倾泻出口,而市场经济的主要场域,已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所占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也就是在此时迅速发展开来,股票、股份、期货基金保险、境外理财等在中国成为资本市场的各种各样的概念,随之涉众型犯罪的各种犯罪行为也得到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它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司法实务部门根据其侵害对象特征,对该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归类概括的统称。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首次全面阐述了这一类犯罪概念。

2005年至2007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涉众经济犯罪案件9件49人。其中,2005年有1件5人,即“碧溪家具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有1件21人,即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2007年,受理审查逮捕涉众经济犯罪案件7件23人,较2006年明显上升。其中5件18人仍是“亿霖”系列案,另有2件5人均是发行虚假“原始股”的非法经营案。通过对案件捕后处理情况的追踪调查,我们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罪名适用主要分布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侵犯的客体既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又涉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随着时代的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瞄向公众“钱包”的涉众集资型犯罪,其犯罪分子除继续使用“虚假骗局”“高额回报”等传统伎俩之外,还逐步衍生出一些新型立体化的犯罪模式,使之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以传销行为为例,为了依法惩治非法传销行为,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将传销活动纳入刑法规范范畴,有力地增强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独立罪名出现,但是在司法适用上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状况;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经营模式复杂多样,传销手段不再局限于原来的销售产品或服务方式,传销犯罪的形成了线上线下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增加了认定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新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