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对一类经济犯罪的统称,因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且不特定而被归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金融管理秩序,仍执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实施非法集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3-08-03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法定罪名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法定类罪名,一般刑法学、犯罪学教材文献中没有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表述,它更多地体现为一个法律时政术语。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在各类媒介上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多,逐步成为司法部门关注的焦点。但是,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概念剖析和特点归纳,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存在着诸多观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的高峰在该会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了界定,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形态做出了具体描述。这16种形态分别为: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从公安机关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范围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展开了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和探讨。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时,列举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四种表现形式,但并没有限定只有这四种表现形式。在理论研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并非只限于这四种犯罪案件,案件中存在涉众因素,一般可视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参照罪状的不同描述方式,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两类,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只是简单地表述了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和包括的具体罪名。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型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以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主要特征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型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合同诈骗型犯罪(主要是以房屋中介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受害群众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认定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受害群众在三十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其常见类型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合同诈骗,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生产销售假药等。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还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从而导致的企业职工进行集访等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如信用卡诈骗、窃取信用卡信息等犯罪,也可能出现多数受害人的情况。
叙明罪状是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外延来看,主要包括以下罪名: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法罪名,它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的一个犯罪概念。它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犯罪进行研究和预防的一种分类。
事实上,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为其确定一个统一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由于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加之对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认识方向和研究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归宿和不同的结论,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认识也是如此,在刑事犯罪概念层面上,刑法学和社会学的概念就有所不同,前者强调其应受刑罚功能,后者更关注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从犯罪学角度看,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则侧重于其犯罪产生的原因论和对策论。本书研究主要是从刑法学和司法实务角度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具体如下: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涉众”与“经济犯罪”。涉众,顾名思义,也就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但是人数达到多少,才能确定为“众”。从刑法设置的若干“聚众型犯罪”的罪名来看,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等,都没有专门指出“众”的人数要求。按照通常理解,三人以上(含本数)为“众”。对“涉众”的含义不同于“聚众”,聚众是从犯罪主体方面界定犯罪的特征表象,是指首要分子通过组织、策划、指挥,纠集不特定的三人以上的多数人统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从相关的刑法有权解释中并没有检索到聚众犯罪主体要求三人或者以上。所谓的三人或者以上的表述,出现在1997年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可见,犯罪集团是指参与犯罪的人数众多,至少要有三人以上(含本数)。聚众型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人数众多,并没有法定的人数要求,所谓三人只是刑法的学理解释而已。“涉众”的理解则是被害人人数众多,即从被害人的人数角度出发对“涉众”的理解。至少要有多少谓之“涉众”,我们认为从经济犯罪的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为三人以上(含本数)的财产受到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罪名针对不同的情形要依据具体的规定,例如,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经济犯罪”,在含义上有别于“涉众”,是典型的刑法学术语。早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之后,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经济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观点认识并不统一。从刑法文本出发,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并非所有的犯罪分子人数众多或者被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都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人数众多仅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之一。有的经济犯罪即使涉案人数较多,也不具备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核心特征,例如团伙盗窃犯罪,虽然盗窃犯罪分子人数众多,被害人数可能也较多,但依然很难将其纳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涉众型经济犯罪应专指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类罪名,以及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基于以上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人众多,多数人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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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政统一领导,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准确判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严峻形势和特点规律,深入研判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危害。借助大数据分析软件等专业工具和专业侦查手段,开展碰撞对比、频率分析、深度挖掘,研判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处置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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