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固守管控思维规制手段创新意识缺乏,仅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管理工具,而环境公共事务管理因环境介质本身的特殊性及环境危害不确定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均难以达成。但依靠政府集中控制监管仍因环境的特殊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众多难题,首当其冲即环境治理对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的挑战。......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政府受制于管控思维棘轮效应与“由上而下”建构性立法的影响,环境行政立法中主要采用管制手段以执行上位法规定为主,缺乏手段创新意识。同时,政绩驱动型立法下地级行政区政府自发内化法治观念的动力缺失,仅将行政立法视为环境管理的工具之一,与地级行政区环境规章的区域性效力相结合,导致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难以应对因环境风险及环境介质特殊性所带来的挑战。地级行政区政府立法规制手段必要性欠缺并非偶然,长期以来行政立法性质争议背景下,众多学者及地方政府将行政立法权视为行政机关固有职权,正是导致上述环境规制手段适用困境的理念源由。由于目前我国包括《宪法》《立法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均有涉及行政机关立法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但授权法律规范对于行政立法权行使权限的概括性规定及对于宪法规范的工具性解释,与地级行政区政府对于行政立法权的职权主义认知相互影响彼此强化,致使环境行政立法忽视其法属性,将行政管制、执行性思维贯彻始终。该种行政权力行使思维与当前盛行的法律工具主义相结合,导致环境行政立法实践中地级行政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忽视规制手段必要性考量,环境行政立法权的较广启动范围与宽泛自由裁量权产生更为严峻的适用危机。
作为决定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适用逻辑与适用限度的关键性问题,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一直是学界的讨论热点。行政机关能否依照职权直接行使立法权,直接关乎行政立法中规制手段的适用价值立场预设。地级行政区环境政府规章中职权立法的泛滥与广泛存在的法律工具性认知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职权主义属性,无疑更加重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规章视为管制工具的倾向。现阶段地级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主义属性认知,导致行政立法内在行政管理事项内容超越外在的法律形式占据优势地位,忽视法的价值理性考量,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可行性与最小侵害性均未达成必要性限度。本书拟从行政立法职权主义认识的理论和实践入手,分析导致行政立法职权主义理论及实践认知的原因,并对其非合理性予以客观说明。
有关比例原则视角下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研究的文章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固守管控思维规制手段创新意识缺乏,仅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管理工具,而环境公共事务管理因环境介质本身的特殊性及环境危害不确定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均难以达成。但依靠政府集中控制监管仍因环境的特殊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众多难题,首当其冲即环境治理对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的挑战。......
2023-08-03
但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而言,由于环境介质的存在而呈现出权益归属过程的过度性。然而与一般行政立法不同,环境行政立法的规制手段以环境为中介发生作用。首先,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相同有效性”,即指手段能够同样有效地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其次,与一般规制手段的侵害性判定相比,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最小侵害性”认定,即包括对直接相对人自由与......
2023-08-03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权中的立法规行为,是附属立法权。前者而言突出了代议制机关的最高性,表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权仅处于补充或次要地位,其所享有的行政立法权仅来源于代议制机关因社会管理所需在某一特定领域的授予。而后者则从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效果入手,立法权的唯一性使得行政机关仅得基于授权法的明确规定方能在授权范围进行行政立法。......
2023-08-03
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不仅要求其所制定的政府规章应符合授权法的规定,而且必须立足并实质性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然而对照2015 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虽然第八十二条对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授权目的、授权内容、授权范围进行了规定,但以行政立法授权明确性原则对该授权条款分析仍可以发现若干问题,与形式性备案审查制度相结合,共同造成因立法权限不明而导致的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目的正当性不足。......
2023-08-03
将宪法直接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授权法的观点,忽视了宪法作为国家权力配置根本法的性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形式转授予立法权的逻辑悖论针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以宪法形式将立法权转授予行政机关的这种观点,在此引入制宪权与宪定权这组概念。在西耶斯看来,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区分“在最大限度上具有决定的必要性”,区分制宪权与立法权的目的即为了制约立法权为首的一切国家权力。......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环境政府规章中职权立法的泛滥与广泛存在的法律工具性认知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职权主义属性,无疑更加重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规章视为管制工具的倾向。现阶段地级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主义属性认知,导致行政立法内在行政管理事项内容超越外在的法律形式占据优势地位,忽视法的价值理性考量,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可行性与最小侵害性均未达成必要性限度。......
2023-08-03
忽视法律理性价值而仅以法律工具性价值为唯一考量,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一种市民社会之上的控制权力,导致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超越规制手段必要性限度侵害规制相对人的状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比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制定出台的宣传新闻发布会与网络传播规模,环境行政立法的意见征求过程不论信息完整性及宣传覆盖性均相对有限。......
2023-08-03
然而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本身作为“规制手段”并以行政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环境行政立法则因其授权法性质,使得地级行政区政府具备相当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并能够基于行政立法权的行使直接对规制相对人的环境利益负担产生分配效力,由此目的超越手段成为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妥当性的首要考量。因此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将目的正当性考量作为行政立法权行使正当的关键表征,并在妥......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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