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即地级行政区政府不得将其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行政立法权转授予其他机关,亦不得将与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有关的某一具体事由授权给其他行政机构,使其能够通过非立法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目前地级行政区政府公布实施的环境规章,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的情形。......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经由授权法及授权性条款的规定,得以明确立法的事项内容、事项范围及立法权行使时限,此种限定为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行使正当性实现提供了形式保障。然而,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授权法性质使得对其行使正当性的考察,除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为形式目的外,由行政权本身强制性单方性所决定亦必须对规制手段的适用进行考量。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拥有超出行政命令的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其制定者(行政机关)亦将拥有超出行政命令的更广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先哲早已认识到当同一个机关既能够自主进行立法又拥有实施该法令的权力时公民的自由将无法获得保障。[15]广泛适用范围与宽泛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立法中规制手段的选择与行政立法权实质正当密切关联,而对其不加限制的任意行使则将严重危害法治实践。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在实现授权法所提供的形式正当性的同时,亦应保证其规制手段的选用符合实质正当性考量——能够有效增进环境公共利益且对规制相对人最小侵害。
对于我国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因授权法制定缺陷所导致规制目的形式正当性尚未能完全达成的立法现状中,手段选用的必要性显然难以成为行政立法制定过程的决定性考量因素。究其原因,长期以来行政权力的优势地位及“由上至下”的建构性立法,使得地级行政区环境治理手段习惯性选用强制性管控措施缺乏规制手段创新动力。同时,法律工具主义认知下,地级行政区政府坚持从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视角出发,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实现既定管理秩序的实用性工具。政绩驱动型的法治政府建设中地级行政区政府尚未主动内化法治内涵,对其认知仍停留于形式意义。各地级行政区间分离型环境行政立法权,使得环境规制手段整合性缺失。上述各地级行政立法规制手段选用主观因素,与环境污染源的多样性及不确定性、环境损害后果的广泛性及不可逆转性等客观因素相结合,使得地级行政区政府手段选用单一,规制手段的实效性衡量难以进行。某种程度上规制手段超越增进环境公共利益成为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首要取向,而忽视规制相对人权力保障则使得规制手段最小侵害性无法达成,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权行使正当性受到侵蚀。
有关比例原则视角下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研究的文章
具体而言即地级行政区政府不得将其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行政立法权转授予其他机关,亦不得将与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有关的某一具体事由授权给其他行政机构,使其能够通过非立法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目前地级行政区政府公布实施的环境规章,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的情形。......
2023-08-03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在对其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中,仅以“环境公共利益的增进”这一定性标准为依据显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须借由其所处法律体系层级予以明确。首先,整体性视角要求地级行政区政府避免其所制定的环境行政立法规范冲突。......
2023-08-03
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而言,地级行政区政府在规制手段选用上往往陷入一种“极度严格的规制要求将自动实现所欲的目标”的信念。另一方面,对于地级行政区自主性立法及先行立法权的行使而言,“由上至下”建构主义立法模式下地方政府缺乏自生性法治观念。......
2023-08-03
但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而言,由于环境介质的存在而呈现出权益归属过程的过度性。然而与一般行政立法不同,环境行政立法的规制手段以环境为中介发生作用。首先,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相同有效性”,即指手段能够同样有效地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其次,与一般规制手段的侵害性判定相比,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最小侵害性”认定,即包括对直接相对人自由与......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正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 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扩容立法权主体及限定立法事项的规定,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地级行政区行政立法的授权领域。而自新修订的《立法法》生效伊始各新增设地方立法权行使主体,便基于法律规范能够对社会秩序进行调整的形式工具属性,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环境治理手段之一,积极开展环境立法实践。......
2023-08-03
实践中,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适用中,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更为广泛存在的分离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间规制手段的协调问题,却尚未明确相应的制度性解决措施。当前我国立法体制设计中为严格限制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范围、维护法制统一性,采用法律保留、授权禁止、事项限定、权能限定、备案审查等制度对地级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行使加以明确。......
2023-08-03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在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地级行政区政府视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可行性手段,呈现出远超其他两类授权事项的立法高潮。再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结果来看,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政府规章方能称为环境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非环境行政立法的范畴。......
2023-08-03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权中的立法规行为,是附属立法权。前者而言突出了代议制机关的最高性,表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权仅处于补充或次要地位,其所享有的行政立法权仅来源于代议制机关因社会管理所需在某一特定领域的授予。而后者则从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效果入手,立法权的唯一性使得行政机关仅得基于授权法的明确规定方能在授权范围进行行政立法。......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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