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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现状研究:比例原则视角

【摘要】:但在《立法法》修订案生效后极短时间内,全国大部分地级行政区政府行政立法权行使的时间已渐次获得确认。[2]经统计,2015 年共有177 个地级行政区经授权得以明确环境行政立法权的具体行使时间,2016 年91 个地级行政区行使时间获批,2017 年4 个地级行政区行使时间获批,2018 年1 月1 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环境行政立法权行使时间明确。表1-3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权授权批次显示表

2015 年《立法法》将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扩充至设区的市及自治州政府,但基于全国各省份、各地市间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的实际差异,《立法法》并未统一确定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得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时限,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综合考量本行政区划内各设区的市及自治州实际状况后予以明确。但在《立法法》修订案生效后极短时间内,全国大部分地级行政区政府行政立法权行使的时间已渐次获得确认。

(一)确认的数量

我国大陆地区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之外,27 个省、自治区共辖334 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立法法》明确设区的市与参照设区市实施授权立法的293 个地级市、不设区且未参照授权立法的1 个地级市(儋州市)、自治州30 个、地区7 个、盟3 个。截至2018 年10 月,除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西藏自治区的阿里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因作为省级行政区划的派出机构而不具备地方立法权行使资质外,大陆地区所有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行政区中仅西藏自治区的那曲市尚未明确行使时限。[1](见表1-1)

表1-1 各省、自治区获确认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权数量对照表

(二)确认的时间

2015 年3 月《立法法》修订案公布实施后,5 月21 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即率先通过决议,授权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六市政府,即日起能够对本行政区划内有关环境保护等事项行使地方立法权,随即其他各省、自治区的地级行政区政府立法权行使时间确认工作密集性展开(见表1-2)。[2]经统计,2015 年共有177 个地级行政区经授权得以明确环境行政立法权的具体行使时间,2016 年91 个地级行政区行使时间获批,2017 年4 个地级行政区行使时间获批,2018 年1 月1 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环境行政立法权行使时间明确。至此,全国96%以上的地级行政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3]

表1-2 各省、自治区新增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权授权时间表

(三)确认的方式

由《宪法》明确并经《立法法》系统配置的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具体启动步骤及时间仍须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确认。[4]首先,从确认的宣告方式上来看,实践中大部分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直接宣告的方式确认其行政辖区内各地级行政区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时间,但是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采用了宣告和预设条件相结合的方式。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运城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运城市和晋城市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忻州、吕梁、晋中长治、临汾五市则有待“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法制委员会之日起”方可制定;[5]阳泉市、朔州市则需其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估确定”后可以制定。其次,从确认的批次选择上来看,大部分省、自治区采用两次以上的方式分别对其辖区内的地级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行使时间进行确认,但辽宁、吉林、福建、湖北、海南、陕西、甘肃、内蒙古则一次性授予其辖区内所有(内蒙古的大兴安岭地区除外)地级行政区政府在同一时间行使其立法权(见表1-3)。

表1-3 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权授权批次显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