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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研究成果

【摘要】: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在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地级行政区政府视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可行性手段,呈现出远超其他两类授权事项的立法高潮。再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结果来看,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政府规章方能称为环境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非环境行政立法的范畴。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在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地级行政区政府视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可行性手段,呈现出远超其他两类授权事项的立法高潮。然而,行政立法权作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的产物,其行使主体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层级地位,其本身交融与变迁性特性使得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结合内容范畴、效力范围等对其进行准确界定确有必要。综上分析可知,作为本书研究对象的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为设区的市、自治区政府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法律规范及制定活动本身。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点:

首先,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缘由来看,地级行政区政府仅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为执行上位法规定及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进行环境行政立法。

其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来看,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在内的各设区市、自治州政府。

再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结果来看,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政府规章方能称为环境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非环境行政立法的范畴。

然后,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事项范围来看,为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以环境要素为依据涵盖大气、水、森林、能源矿产等。

最后,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行为来看,涉及地级行政区政府对有关环境保护事项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活动,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议、公布、解释、备案七项程序,即环境行政立法共涵盖九项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