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在对其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中,仅以“环境公共利益的增进”这一定性标准为依据显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须借由其所处法律体系层级予以明确。首先,整体性视角要求地级行政区政府避免其所制定的环境行政立法规范冲突。......
2023-08-03
1.“行政区划”的界定
行政区划,顾名思义即“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包括国家划分行政区域的行为和过程,当前亦兼指划分的结果——行政区域。[55]我国自古即非常重视行政区域的划分,古代政典《周礼》开宗明义地指出“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土地作为政治统治的根本,一旦国家形成即需要对国土进行空间安排。行政区划的设定具有政治与行政管理双重意义,主权国家通过划分国家领土分配国家权力,形成一国领域内层级、大小各不相同的行政区划。历史上我国行政区划经历了长时间的变迁,自秦朝开始至封建统治结束,如何通过行政区划的设定实现封建专制君主的中央集权统治,成为各朝各代所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区划体制经历一系列变革,最终演变为当前普遍实行的四级行政区划体制。
2.地方立法权行使中“地级行政区”范畴界定
在我国,按照各级地方政府职权的大小,地级行政区划属于二级行政区(亦有学者将其称为统县政区[56]),其由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划分而来,本身又可以再划分为若干级别更低的行政区,因此从纵向层级上,地级行政区划位于省级行政区之下,县级行政区之上。按照地方政府的事务属性,地级行政区包括常规地方型行政区及非常规地方型行政区,如民族地方型行政区;[57]而按照地方政府的职权行使作用效力,地方区域建制有虚实二分,依照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划体制分为省、县、乡三级,现行省级行政区划下除自治州属于宪法规定的统县政区的实级地级行政区外,20 世纪80 年代“市管县”体制改革后地级市亦成为我国实践层面上的实级地级行政单位。
本书选择以“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环境行政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在行文中为简化表达,使用“地级行政区”对其予以替换(或存在不当之处仍有待商榷),因此必须对“地级行政区”概念范畴能否有效统合“设区的市、自治州”进行说明。依照《地理区划与规划词典》的解释,地级行政区为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58]在我国“地区”“盟”分别属于历史阶段性产物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区划,是省一级行政区划的派出单位,不具有地方立法权行使主体资格。对于同样属于行政区划术语的“地级市”而言,其主要指处于地级行政区划层级的市。根据我国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法律术语中与市相关的概念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及“不设区的市”。其中“直辖市”属省级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划层级;“不设区的市”中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及甘肃省的嘉峪关市因其隶属于省级行政区划,亦属地级层级。可见,“地级市”与《立法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的地方立法权行使主体范畴基本一致。因此,当前地级行政区划范畴包含地级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自治州,能够与《立法法》相关规定维持一致并得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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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依照《地理区划与规划词典》的解释,地级行政区为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对于同样属于行政区划术语的“地级市”而言,其主要指处于地级行政区划层级的市。因此,当前地级行政区划范畴包含地级市、自治州,能够与《立法法》相关规定维持一致并得以衔接。......
2023-08-03
但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而言,由于环境介质的存在而呈现出权益归属过程的过度性。然而与一般行政立法不同,环境行政立法的规制手段以环境为中介发生作用。首先,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相同有效性”,即指手段能够同样有效地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其次,与一般规制手段的侵害性判定相比,必要性衡量中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最小侵害性”认定,即包括对直接相对人自由与......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固守管控思维规制手段创新意识缺乏,仅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管理工具,而环境公共事务管理因环境介质本身的特殊性及环境危害不确定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均难以达成。但依靠政府集中控制监管仍因环境的特殊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众多难题,首当其冲即环境治理对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的挑战。......
2023-08-03
但目前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定下的部分环境利益与负担难以维持合理平衡。显然各地级行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状况理性科学地确定环境行政立法优先顺位,是保证环境整体利益提升及公民个人环境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与公民共同面临特定领域集中性负担超额困境。......
2023-08-03
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不仅要求其所制定的政府规章应符合授权法的规定,而且必须立足并实质性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然而对照2015 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虽然第八十二条对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授权目的、授权内容、授权范围进行了规定,但以行政立法授权明确性原则对该授权条款分析仍可以发现若干问题,与形式性备案审查制度相结合,共同造成因立法权限不明而导致的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目的正当性不足。......
2023-08-03
地级行政区环境政府规章中职权立法的泛滥与广泛存在的法律工具性认知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的职权主义属性,无疑更加重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规章视为管制工具的倾向。现阶段地级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主义属性认知,导致行政立法内在行政管理事项内容超越外在的法律形式占据优势地位,忽视法的价值理性考量,环境立法规制手段的可行性与最小侵害性均未达成必要性限度。......
2023-08-03
忽视法律理性价值而仅以法律工具性价值为唯一考量,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一种市民社会之上的控制权力,导致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超越规制手段必要性限度侵害规制相对人的状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比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制定出台的宣传新闻发布会与网络传播规模,环境行政立法的意见征求过程不论信息完整性及宣传覆盖性均相对有限。......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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