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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研究的界定和重要性

【摘要】:[36]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而言,极其重要的则是明确“环境”这一核心概念,从而准确界定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对象领域与本书的研究界限。显然,我国法律规范中“环境”概念的界定亦遵循环境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模式。以“语义三角”对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进行分析,有助于更为清晰地掌握“环境”一词的概念内涵。

1.由“自然”向“环境”概念的演变

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作为一种以简略的方式辨别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35]使得有限的法律规范能够应对所需调整的无限事实,同时法律概念作为“法的要素”之一,亦是人们进行“对象认知的必要工具”。[36]对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而言,极其重要的则是明确“环境”这一核心概念,从而准确界定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对象领域与本书的研究界限。实践中,法律制定者或选用某些日常用语赋予其特定的含义,或创造特定的专业术语用以形成法律概念,因此法律概念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概念指法律学科的专属概念,广义的法律概念则包括起源于日常生活但被法律吸收从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环境”概念即从属于广义法律概念,因而从法律科学外对“环境”这一描述性概念内涵进行梳理有助于更好地对其予以理解。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概念产生之前,人们对于自身所处世界的思考往往围绕“自然”这一概念展开。古希腊时代,哲学家在解读“自然”概念时认为自然与“本性”(Nature)紧密相连,而包括人在内的事物均由“本性”决定其生长、运动及变化的规律,人类从未超越自然存在。人与自然相同的生长本性使得自然被拟人化并被赋予“万物皆有灵魂”的观念,人类始终对自然存在敬畏之心。而相同的生长本性及对自然界的灵魂赋予,使得人类与其身处的自然界形成一个生命整体。吴先伍指出,自然由于将人包容其中且人与自然万物的同质性,决定了人只能从内部去直观自然。[37]然而随着机械自然观的兴起,自然的“生命机体”隐喻被替换为“机器”。在1500 年的时候,宇宙的各个部分被人们组合成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而大约到了1700 年的时候,当时占支配地位的隐喻就变成了机器。[38]自然的神秘感被完全剥离,人对自然的敬畏之情亦骤减,以人力改造自然成为可能。而笛卡尔的二元论则将“精神”与“物质”彻底分开,使得“物质”摆脱内在本性的主导变成纯粹质料,在这一背景下人类对于自然的操纵具有了正当性基础,自然逐渐演变成外在于人的固定对象。现代意义上的自然演变成“物之集合”的环境。[39]自然科学中,自然世界是人类活动的“中立背景”,可以随意研究、操纵和掌握。[40]

2.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内涵

环境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在雷蒙·威廉斯所著《关键词——文化社会的词汇》一书中,指出本意上“Environment”一词呈现出与自然的联系,暗示着一种非人类或文化的,以自然(Natural)形态存在的周围事物,而非与人分开产生或形成人的行为的事物。[41]环境的基本含义即围绕着中心物的周围客观事物的总和。依照中心事物的不同,环境可以分为人类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与生态环境,人类环境强调影响人类生存的各种综合物质条件,而生态环境则为人类之外其他生命系统体的外部条件(见图0-3)。[42]

图0-3 “环境概念”逻辑释义图

随着工业革命后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大规模爆发,人类受到极大触动并开始对自身的行为全面反思。法律作为调整及构建人们生活秩序的规范,由其开放性特征决定,法律规范内容必然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扩展,而环境科学从人类环境出发的研究范式,直接影响到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对环境概念的理解。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显然,我国法律规范中“环境”概念的界定亦遵循环境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模式。

法律概念的观念论认为概念即为“实体在个人精神中的呈现”[43]。以“语义三角”(见图0-4)对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进行分析,有助于更为清晰地掌握“环境”一词的概念内涵。在“语义三角”的逻辑结构中:(1)思想与符号呈现直接联系且思想决定了符号;(2)符号与所指间呈现间接联系,其联系经由思想这一中介[44];(3)思想与符号之间呈现直接或间接联系,而符号所反映的思想与符号的所指并不相同。[45]在“环境”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中,“环境”一词作为指明某种东西的“符号”存在,“所指”则是可以成为思想对象的客观存在——自然界,“思想”为符号使用者——法律规范创造者的主观世界。受近代科学范式的影响,人类将自身从作为整体存在的自然有机体中脱离,成为被移除“本性”演变至“物质集合”自然界的主体,在法律规范创造者的认知中“环境”即为人类的生存环境。符号使用者的“思想”加工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及评价性功能,经由“思想”转化为“符号”的事物内涵与“所指”的客体呈现差异,作为客观实在的自然界并未发生改变,然而由“环境”这一法律概念所表述出的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与认知已截然不同。

图0-4 “语义三角”示意图

以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的“环境”概念决定了环境法的研究范围,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以形成理想的社会秩序,环境法中所要保护的环境要素需要能够通过社会关系对人产生影响。因而,现阶段环境科学所涉环境要素并非都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环境保护法以环境要素为因子,其调整对象将随着科学及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