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在对其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中,仅以“环境公共利益的增进”这一定性标准为依据显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目的正当性的考量须借由其所处法律体系层级予以明确。首先,整体性视角要求地级行政区政府避免其所制定的环境行政立法规范冲突。......
2023-08-03
1.“比例原则”理论研究的文献数量、学科分布及发展趋势
笔者在中国知网以“比例原则”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7926 条结果,其中法学类共计5230 篇,约占检索总数的65.99%;经济学2187 篇,约占27.59%。总体而言,我国关于比例原则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经济学等领域。经济学学科中涉及比例原则的研究多为强调比例原则在经济监管领域中的使用,而法学学科内部则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及地方法治,同时作为宪法层面的重要原则之一,比例原则亦广泛被诉讼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学学科探讨及应用(见图0-1)。
图0-1 “比例原则”研究在法学学科中的分布情况图
从比例原则理论研究趋势图(图0-2)可以看出,2002 年以后有关比例原则的研究逐渐增多,一方面反映出比例原则的理论价值为学界所认可,另一方面则显示出比例原则理论本身及其应用研究不断深入发展。
图0-2 “比例原则”学术关注度(篇名包含“比例原则”的文献发文量)趋势图
2.国内比例原则的总体研究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实证法层面尚未对比例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但比例原则理论本身所蕴含的丰富理论内涵与实践可能引起我国学者广泛关注。显然详尽地对其基础理论进行介绍、阐释与发展,并探讨其具体事务的应用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1)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研究
比例原则作为一项起源于德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其内涵经由司法判例不断完善,而对其渊源内涵的介绍、尝试性移植应用成为我国有关比例原则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根据搜集到的资料,1990 年刊登于《中国法学》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一文是国内首次对比例原则予以系统论述的文献。随后,比例原则研究开始呈现不断攀升之势,如范剑虹教授(2000)对欧盟及德国司法判例实践中的比例原则,从比较法角度予以阐释。[15]类似文献包括蔡文斌《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载于《求是学刊》,2000);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1)等。而伴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尝试从具体适用角度出发对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予以进一步探讨。如郑春燕(2004)对必要性原则中“相同有效性”“最小侵害性”具体内涵进行详细阐释。[16]刘权(2014)认为传统“三阶”比例原则受理论创制背景限制,而忽视了目的正当性要求,当前从国家权力行使实践出发,各国已逐步接受目的正当性在比例原则中的重要地位。[17]类似文献还包括刘权《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载于《法学家》,2017);蒋红珍《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出路》(载于《现代法学》,2006)等。同时,比例原则自诞生之初即蕴含的深层次理论根源,促成众多学者围绕比例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利益衡量等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如姜昕(2008)从正义、平等、自由与效率等出发对比例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18]王书成(2008)对比例原则中利益衡量进行探讨,强调均衡性适用中应首先明确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具体范畴,并对利益衡量的主体、利益衡量的原则等进行阐述。[19]类似研究还包括:杨登峰《从合理原则走向统一性的比例原则》(载于《中国法学》,2016)等。
(2)比例原则的应用研究
实践中比例原则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或审查标准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予以限制,而对比例原则基础理论加以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能够有效规范具体领域中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目前而言,比例原则的应用价值已被各学科所关注,众多学者开始探讨比例原则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学科相关领域结合的可能性,如秦策的博士论文《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2008);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载于《中国法学》,2016);叶金育、顾德瑞《税收优惠的规范审查与实施评估——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载于《现代法学》,2013)等。
3.比例原则的国外研究情况
作为一项公认的宪法原则,比例原则在德国、加拿大、韩国、以色列、希腊等国家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性适用,上述国家学者主要基于比例原则对国家权力制约功能予以系统探讨。由于笔者能力所限,对国外研究现状的梳理主要以查阅范围内的英语文献为主。
从著作来看,笔者查阅范围内以比例原则为对象专门加以论述的著作数量较为有限。如学者尼古拉斯·埃米利欧(Nicholas Emiliou)在Principles of Proportionality in European Law: A Comparative Study 一书中以比较法视野从德国及法国比例原则的适用实践出发,着重探讨比例原则在欧洲共同体中的应用及影响。[20]美国学者托马斯·沙利文(E. Thomas Sullivan)与理查德·弗莱斯(Richard S.Frase)在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s in American Law 一书中明确指出比例原则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约政府权力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构建宪法司法审查的新框架和一般理论,能够更为广泛的发挥比例原则对于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维护作用。[21]而众多学者从比例原则的基本权利审查功能出发对其加以探讨,如加拿大学者戴维·贝蒂(David M. Beatty)在The Ultimate Rule of Law 中通过考察世界多个国家宪法权利审查实践,认为比例原则发挥着促成法治达成的基础性作用。[22]
涉及比例原则的学术论文成果则较为丰富。首先,众多学者从比较研究视角出发,对各国宪法实践中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审查标准进行详细探讨,如加拿大学者迪特·格林(Dieter Grimm)在“Proportionality in Canadian and German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一文中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通过“奥克斯”一案明确比例原则,但该国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与德国宪法实践适用的比例原则存在显著差别,相较于德国违宪审查实践往往将审查重点置于均衡性阶段,加拿大则将三阶理论中的第二阶段——“最小侵害要求”审查视为决定性步骤。[23]澳大利亚学者布莱恩·菲茨杰拉德(Brian F. Fitzgerald)在对本国比例原则实践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当前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主要将比例原则视为一种判定政府行为无效的程序性标准,而非直接否定政府行为目标的实质性标准。[24]其次,各类基本权利保障中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亦为学者研究重点之一。如安得烈·塞温(Andrew B. Serwin)在“Privacy 3.0——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一文中指出,面对当代科技的发展及公众价值观的转变,仅从传统私法视角出发难以实现对隐私权的有效保护,而相对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从比例原则出发依靠司法机关的实践将更有助于隐私权的保护。[25] 维纳斯·加里赫·巴吉(Venus Ghareh Baghi)和T.R.马鲁西(T. R. Maruthi)则探讨比例原则在国际刑事法律中适用的可能,通过运用比例原则能够实现刑事司法的犯罪与罪罚相互平衡,当前的国际司法实践(包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内)并未对具体的罪行提供精确的处罚标准,因此应当在国际刑事犯罪中以比例原则实现罪罚相当。[26]最后,有学者从比例原则的适用界限出发对其探讨,如胡安·西加里阿多(Juan Cianciardo)在“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Challenges of Human Rights”一文中指出,“三阶”比例原则并不能实现对人权的完全保障,因为立法者通过比例原则“平衡”其所欲限定权利与所欲实现权利的过程本身,潜存国家权力任意逾越人权保障固有界限的可能,即以协商一致侵害或牺牲某些人权。[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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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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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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