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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风险21:某些证据不在自己的掌握范围内不能自行收集

阐释说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防范措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96条

★★★★风险22: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阐释说明:除了具有法定理由可以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外,当事人需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否则超期举证的证据无法被法院采纳,诉讼请求无法被法院支持,并因此承担败诉风险。“新的证据”指: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审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防范措施:企业需注意举证期限的计算,及时提交证据,以防超过举证时限而不被采纳,导致败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风险23:不提供原始证据

阐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可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防范措施:企业需注意尽量提交原始证据,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即使提供复印件,也需要与原件核对。但若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也能够得以认可。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69条

★★★★★风险24:伪造、毁灭证据

阐释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属于妨害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一方面,企业需诚实守信,不可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毁灭证据;另一方面,为防范对方当事人毁灭证据,企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11条

★★★风险25:证人选择不当

阐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核认定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证明力会大打折扣,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极有可能不被采纳。

防范措施: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企业须尽量选择与自己或者代理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 条、第69条

★★★★★风险26:录音录像证据违法取得

阐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根据由上述规定,录音录像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

(1)录音录像手段合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依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例如在其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2)录音录像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

(3)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即录音录像与案件有关联性,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防范措施:在获取录音录像证据时,需注意以合法方式取得,并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他人的隐私权。录音录像过程中需注意下列事项:

(1)谈话过程中需交代时间、地点、谈话者的姓名(最好称呼全名)、身份、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交谈时不要进行要挟、威胁,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4)录音录像需要完整,不要间断,否则会被认为有剪辑;

(5)提交录音录像证据时,应将录音录像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刻为光盘一同提交。

为确保录音录像的可信度,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录像过程,并出具公证书。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 条至第70条

★★★风险27:证人不出庭作证

阐释说明: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防范措施:(1)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申请公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后向法庭提供经公证的证人证言。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9条、第72条、第73条

★★★★★风险2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阐释说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存在独立的财务报表、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另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仅提供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和银行对账单而未提供公司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分红等各个环节的书面决议和相应的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的,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

防范措施:企业需规范经营制度,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日常经营中,需注意保留证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尽量留存书面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