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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时效的重要性

【摘要】: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起诉,但是法院不再强制性保护其权益,当事人的胜诉权则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企业可通过让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使对方当事人的时效抗辩主张得不到支持。

★★★★风险17:超过诉讼时效才主张权利

阐释说明: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起诉,但是法院不再强制性保护其权益,当事人的胜诉权则消灭。当对方提出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其主张,权利人会面临败诉的结果。

防范措施: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才能不超过诉讼时效,不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并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义务人送达书面函件,包括公函、律师函等,要求义务人以书面方式签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在快递单上注明函件的主要内容,如“催收借款十万元的律师函”,并取得相应邮件的签收回执。义务人拒绝签收的,可以考虑委托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

(2)要求义务人以书面方式就债务的履行出具还款计划,包括义务人承诺延期履行等情形。

(3)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4)若时效已过,可以要求义务人承诺或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92条

★★★风险18:忽略诉讼时效的中断

阐释说明: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忽视诉讼时效的中断,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错误计算。

防范措施:需充分了解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积极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也被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5条

★★风险19: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或排除时效利益

阐释说明: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目的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防范措施:企业应正视诉讼中时效问题,依据法定的诉讼时效调整合同约定以及在合同纠纷中合理利用诉讼时效策略争取自身利益。在合同中不能约定排除时效利益和预先放弃内容。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97条,《合同法》第52条

★★★★★风险20: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

阐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2)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义务人在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信息中对权利人承诺愿意履行义务。

防范措施:一方面,企业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企业应积极行使权利,若诉讼时效届满,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则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导致企业的权利无法实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企业可通过让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使对方当事人的时效抗辩主张得不到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