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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摘要】: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风险8: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阐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此种情况下一般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防范措施:企业在合同中进行管辖约定时需注意,无论是仲裁管辖协议还是法院管辖协议,当事人必须作出特定的、单一的选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风险9:仲裁协议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阐释说明: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的内容违反了一裁终局制度,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防范措施:企业在约定仲裁协议时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虽程序较诉讼简单并且耗时较少,但必须遵守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除外)。

法条链接:《仲裁法》第9条

★★★风险10:未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

阐释说明:(1)仲裁机构因名称表述不准确而无法确定的,将因约定不明而面临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

①仲裁协议中约定“当地仲裁委”或“辖区仲裁委”,可能会因为无法认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某某市仲裁委”,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推断出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约定为“某某市仲裁委”,但某某市只有一个仲裁委,那么就可以确定仲裁机构。

③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发生争议时适用仲裁规则”而没有补充约定具体仲裁机构,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的特殊情形: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在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防范措施:企业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时,需特别注意,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且唯一。最好先查找该仲裁机构的具体注册名称,确认无误后再写入合同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至第6条

★★★★风险11:未及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阐释说明: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防范措施:一方面,企业应尽量避免仲裁协议无效,以免提起仲裁时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面,若对方提起仲裁,需审查管辖是否正确,及时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仲裁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