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医疗器械需经商检,到货后,使用单位或进出口公司应持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合格的由商检部门出具检验情况及通知单。......
2023-06-21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法律处分的行为。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终结解散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解散公司剩余财产,使其完全丧失法人资格。[4]
★★★★★风险4: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
阐释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防范措施:(1)明确公司解散事由。详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2)及时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明确清算组的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第184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相关案例:(2018)渝民终384号 重庆某甲公司与李某某、马某某等与某乙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本案中,虽然某甲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该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但李某某、马某某未举证证明清算组开展的清算工作,并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已经开始清算。相反,某甲公司开展了继续生产、对外销售产品、对外支付货款、对外无偿提供担保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进一步证明李某某、马某某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经查明,某乙公司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得到全额清偿,对其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系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而李某某、马某某未举证证明某甲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非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致,故应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某乙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5: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阐释说明:(1)清算组在进行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应全面履行书面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及根据法律的要求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告的义务,两者不可或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法》第185条、第204条
★★★风险6: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对外代表公司
阐释说明:(1)在实体法上,公司清算期间,法人资格并未消灭。清算中公司仍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权利能力限于清算范围内。公司虽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目的的其他法律行为。
(2)在诉讼法上,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它仍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清算中的公司仍然是企业法人,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而对外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取得清算组追认才对清算中的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防范措施:公司清算时,首先,要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将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事实广而告之,避免不知清算事实的公司或者个人与公司发生新的交易。然后,要明确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清算期间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86条
★★★★风险7:执行未经合法确认的清算方案
阐释说明: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清算组执行的清算方案应当是被合法确认过的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风险8:恶意处置企业财产
阐释说明:(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刑法》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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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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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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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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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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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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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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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第六条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第十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第十二条甲方不得扩散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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