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08-02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实体不再存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在进行清算程序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只是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一般不能进行积极的业务活动。”[1]
★★★风险1: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解散事由
阐释说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赋予了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解散事由的权限,但有的公司在设立时没有明确约定解散事由,当股东间出现纠纷而又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散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不会轻易地同意一家公司解散。此时的公司便面临着既无法顺利经营,又无法及时进入清算程序的尴尬境况。
(2)妥善制定公司章程,避免公司“僵局”出现。建议在设立公司初期,设定一些可能出现的“僵局”,尽可能在章程中明确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以便在股东间矛盾难以调和时,公司可以及时介入清算程序。同时,当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时,股东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80条、第182条
★★★★风险2:隐名股东无法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阐释说明: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决议通常按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若隐名股东有权随时主张自行表决,选择性要求撤销或者宣告决议无效,会使得公司陷入混乱,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隐名股东要想本人行使表决权,首先要确认自己有股东资格,否则,隐名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支持。隐名股东首先需要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司法裁判结果将“隐名”变为“显名”后方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风险3:公司僵局引发公司解散纠纷
阐释说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本文所述的“公司僵局”,包括以下情形: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
防范措施:(1)为避免出现公司解散纠纷,企业需重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设计:“①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写明两者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②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注意涵括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章程中某些条款的修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③合理设置股东股权比例,在章程中约定出现僵局时可以采用的途径以及具体适用领域等。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企业草拟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
(2)选择破解公司僵局的合适途径。
①诉讼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纯的公司经营性困难,如公司经营亏损、融资难、资金短缺等这类非治理机构的根本性冲突问题,通常不能成为股东提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反之,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公司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失灵,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内部管理出现根本性障碍的,也属于企业僵局,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此提请解散公司。
在公司债务负担过重、经营困难、分歧难以调和且股东不想继续维持公司的情况下,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不错路径选择。
②强制股权收购。“即公司僵局发生后,僵持一方股东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或对方股东收购自己的股份。这一做法不仅可以帮助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无须解散公司从而使公司得到保全。”[3]
③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仲裁与调解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公司治理理念,但仲裁与调解的前提是有效的协议,相比上述两种途径,适用领域有限,可能会对公司治理、成本产生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5条
有关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的文章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08-02
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其内容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023-08-02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023-08-02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若拟定格式条款不当,可能会产生该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对合同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因对方的强势地位而使自己的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得合同条款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根据法律法规,某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则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否则企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2023-08-02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未收到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2023-08-02
有别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就公司经营的具体问题进行表决而形成并代表董事会意见的文件。从《公司法》的相关法条来看,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常常并列而举,其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有相类似的一面,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常常发生企业以董事会决议来行使这项本应由股东会决议的权利。董事会决议被法院认定无效一方面影响公司声誉,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
2023-08-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