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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摘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原审被告单位及各上诉人定罪处罚。建议企业管理层定期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

★★★★风险9:产品瑕疵

阐释说明: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于产品瑕疵,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修理、更换、退货;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酌情采取修理或者更换措施。②赔偿损失;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产品之外的损失,如邮寄费等)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③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如果因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造成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法律默示的质量要求,那么销售者在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第54条

★★★★风险10:产品缺陷

阐释说明:(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防范措施:(1)首先,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予以执行;其次,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以及设定相应的职工考核办法,并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定期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国家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9000系列标准,是目前通行且有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质量标准。

(2)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状况。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供需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检查、检验产品的产地、质量、品种、数量、等级、规格以及标识等,以验明产品质量等状况,若是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法条链接:《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4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48条、第49条、第56条,《刑法》第140条至第150条

★★★★★风险11:食品质量安全不达标

阐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如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防范措施:《食品安全法》为食品生产企业设定了诸多特殊义务,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覆盖食品生产全流程的系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25条、第44条至第52条、第148条,《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9条、第150条

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年第4号(总第111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原审被告单位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田某某、王某某明知其生产的某某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继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原审被告单位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田某某、杭某某、吴某某明知其收购的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原奶调配到本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原审被告单位及各上诉人定罪处罚。

★★★风险12:保健食品不当添加药用成分

阐释说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三类名单。食品企业生产保健食品所添加的原料不应在禁用名单之列,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若企业生产未经注册或不准予注册的保健食品,则应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若未经注册或不准予注册,企业不应组织生产该种保健食品。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76条、第77条,《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风险13: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

阐释说明: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仍然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法院不会因为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相较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职业打假人对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更为了解。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网购打假,利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借助惩罚性赔偿机制用于谋取经济利益。面对已成规模的职业打假,食品药品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注重产品细节,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防范措施:(1)面对已成规模的职业打假,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建议企业管理层定期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将日常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予以总结,结合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流程,形成企业内部独特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强调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全体职工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2)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充分参与食品、药品质量风险评估和分析过程,全力管理质量安全问题,具体规定各个部门和岗位有关食品、药品质量把控的职责。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风险14:药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阐释说明:(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药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2)第一,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新增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该制度对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做出了更为全面、严格的规定。第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重了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不仅企业会受到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以保障药品质量。

法条链接:《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