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企业项目建设中的环保责任

企业项目建设中的环保责任

【摘要】: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三同时”制度是指企业在开工建设项目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风险1:应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阐释说明:(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防范措施: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的项目需编制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第16条、第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风险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阐释说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处分。

防范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应开工建设,以免遭受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61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25条、第31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

★★风险3: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阐释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很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法条链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4条

★★风险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阐释说明:(1)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不可以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以实现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2)“三同时”制度是指企业在开工建设项目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条链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6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