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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摘要】:而融资企业为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缓解短期压力,可能做出非理性的决策,让企业“雪上加霜”。在实现核心目标后,可以适当减少财务目标的内容,延长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的实现时间或降低业绩目标标准。故,可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若达到预期目标,投资方应向融资方进行奖励。设置对赌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款,以应对对赌协议的极大不确定性。企业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谨慎确定对赌协议的条款。

对赌协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一般认为,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或者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对赌协议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是针对未来某种不确定事项而进行的结构性安排和风险的合理分配。[12]

★★★★风险29:高估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阐释说明:为缓解资金压力,达到快速大量融资的目的,融资企业在制订业绩目标时,可能会高估本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制订出超过企业将来盈利能力的业绩目标。当然,投资方可能会因高估值而对融资企业进行投资。而融资企业为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缓解短期压力,可能做出非理性的决策,让企业“雪上加霜”。

防范措施:企业应客观、合理地分析本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1)制订合理业绩目标,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企业不仅需要考虑本企业近年来的盈利状况,还需要对本行业乃至国际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

(2)不要在对赌协议中设定过于刚性的标准。在实现核心目标后,可以适当减少财务目标的内容,延长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的实现时间或降低业绩目标标准。

(3)设置“双向对赌”条款。在实践中,投资方与融资方往往约定:在预期条件未实现时,由投资方向融资者提出要求转变为融资方时,需向投资方进行补偿。这种“单向对赌”条款不利于融资方利益的最大化。故,可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若达到预期目标,投资方应向融资方进行奖励。“双向对赌”的设计有利于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尤其适合一些未来前景波动大、估值弹性大的领域,如互联网公司、高科技公司。[13]

★★★★风险30:为快速融资过度让步自身利益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相较于国企、上市公司,更容易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协议应建立在双方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但是,有些融资企业为快速融集资金,往往会根据投资方的要求,过度让步自身利益。这便给了投资企业“可趁之机”,以获得融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目的,与其签订对赌协议。

防范措施:(1)企业应保持高度谨慎,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设定保护条款以维护自己实际控制企业的地位,防止投资方过多“插手”公司的管理。(2)企业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配合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此举可吸引更多投资人,在选择融资对象时具备选择优势。投资人经过全面尽职调查,与融资方共同制订对赌目标,将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利益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达到“双赢”。(3)设置对赌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款,以应对对赌协议的极大不确定性。(4)分期融资。分期融资机制是将投资分为若干轮,设置每轮所需达到的目标,并依据所达成状态决定下一轮投资。分期融资既可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风险。

★★★★风险31:签订无效的对赌协议

阐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海富案件”[14]等一系列案件确定了判断对赌协议条款效力的原则:投资方与公司的对赌协议因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但与目标企业股东在上市之前的对赌协议,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即为有效。

防范措施:(1)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签订对赌协议。(2)合理分配投融资双方的风险和收益,设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对赌条款。企业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谨慎确定对赌协议的条款。既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又要友好磋商,将争议的发生扼杀在摇篮里,实现二者的互利共赢。

相关案例:(2012)民提字第11号 甲投资有限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陆某增资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甲投资有限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后与丙公司合资经营。乙公司、甲投资有限公司、丙公司、陆某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乙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 000万元,则甲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从乙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一约定使得甲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乙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和乙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丙公司对甲投资有限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丙公司及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补偿承诺有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公司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