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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解析增资扩股影响力

【摘要】: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金的行为。如果公司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有可能导致增资扩股决议被法院撤销,从而导致该决议无效,公司便无法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金的行为。

★★★风险21:增资扩股决议履行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

阐释说明:(1)公司决议增资扩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由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公司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有可能导致增资扩股决议被法院撤销,从而导致该决议无效,公司便无法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

(2)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侵犯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会决议,在原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公司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及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若因公司或其控制股东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增资的,该部分股东向法院起诉,涉及新增资本中该部分股东的出资比例部分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防范措施:(1)股东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认缴权利的行使期限,超过合理期间,该项权利就不能再行使。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要行使优先认缴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前的股东;②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③优先认缴权只限于认缴本身具有优先性;④优先认缴权是一种选择权,并非必须行使;⑤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对弃权股东放弃行使的部分没有优先认缴的权利。

若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建议要求该股东出具书面声明。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条、第33条、第34条、第43条、第103条

★★风险22:未核实出资人非货币出资的产权归属与实际价值

阐释说明:增资扩股方式的多样性主要针对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资合性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原始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参与增资扩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非货币出资往往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出资产权事后贬值。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浮动幅度较大,市场或者政治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贬值,从而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2)出资产权存在争议。譬如,有的出资人以职务技术成果或合作开发的技术出资,由于前者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后者的处分权属于合作者共有,故出资股东实际上并无独立的处分权,其出资行为应属无效。

(3)出资程序瑕疵。如出资人以债权方式出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出资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公司可能面临债权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核实非货币出资的产权归属。公司应对出资财产的权属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对权属证书、相关合同协议、工商登记等文件资料的审查,确保出资人对出资财产具有完整、独立的处分权。

(2)审查出资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过抵押;股权是否为已经全部履行了公司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情形,是否限制转让;对于债权出资,可要求出资人在以债权出资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须经过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出资人产权转移给公司的时间,对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须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可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督促出资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整个过程最好有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把控,如公司法务人员或者外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让专业人员草拟和审核有关出资的协议并保存归档。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至第11条

★★风险23:以提供借款为目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阐释说明:(1)以提供借款为目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双方可能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可主张返还借款和利息,致使企业增资扩股的目的难以实现。

(2)“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所以,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股权投资时,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等标准综合判断。”[10]公司与出资人之间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或是其他名称的协议,都不影响法院对其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防范措施:(1)若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属于债权投资。建议公司与其签订借贷协议,并注意防范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2)若投资人是股权投资,企业需重视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投资人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的承担方式;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其他特殊设置,如对赌条款等。

(3)签署增资协议之前,注意与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法》第8条、第196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

★★★风险24:公积金转增比例过高

阐释说明:公司的公积金共有三类,分别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在扩股过程中,一些企业只看见增资带来的市场潜力,大幅度地将公积金投入其中,使得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实质上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致使公司在面对经济危机或者市场动荡时,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抵抗外来资本市场的风险,进而造成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防范措施:(1)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协议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以及关联交易差价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最常见的方式为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同比例转增。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企业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66 条至第168 条,《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5 条、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