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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风险防范,委托律师团队审查,避免经济损失

【摘要】:在公司股权转让融资过程中,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或股权受让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的保证。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风险审查,避免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股权转让时,企业需对融资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益处进行慎重分析,尤其是融资对股权结构、管理权和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风险17:股权转让合同的瑕疵履行

阐释说明:瑕疵履行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加害给付以及受领迟延等情形。在公司股权转让融资过程中,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或股权受让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的保证。

防范措施:(1)建议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要求股权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2)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风险审查,避免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8条、第109条

★★风险18:股权转让比例结构设置不当

阐释说明: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为了完成其融资计划,增强企业实力。实践中,有的企业急于融资,常忽视企业股权转让比例结构的设置,致使股权比例被稀释,进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落空。企业控制权过于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可能导致企业决策缓慢、员工效率低下,内耗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还可能会使企业面临被并购的风险,阻碍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

防范措施:(1)在吸引新投资者之前,企业应仔细考察投资者能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企业保持一致:企业的发展战略及长期发展目标;企业的股权稀释以及其管理权的分散;企业的盈利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控制权的分散问题,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辅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方案与期权池,以防止企业控制权分散。

(2)在股权转让时,企业需对融资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益处进行慎重分析,尤其是融资对股权结构、管理权和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3)设计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股权比例与表决比例不一致)。

★★★风险19:股权融资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

阐释说明:在股权融资时,公司需要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此时便增加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与相对方交流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披露企业重要信息与数据。注意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人义务、保密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2)若发生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企业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

★★★风险20:股权众筹融资操作不当

阐释说明:从法律层面来看,股权众筹是融资者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的股份,使投资者与融资者共同成为公司的股东,以获得未来的收益。[4]

(1)股权众筹融资操作不当的,可能面临涉嫌洗钱的法律风险。

洗钱罪是指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变现,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若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均属于洗钱罪中“明知”的情形。“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为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即使融资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股权众筹的平台频繁划转投资者的款项,亦会使融资者具有涉嫌洗钱罪的法律风险。”[5]

(2)泄露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即使《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平台有保护融资者隐私的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但仍可能出现不法平台将融资者的公司信息或者项目信息透露给他人,或不法平台对融资者的创意、项目自主占用的情形。[6]若网络平台技术不到位,遭到黑客攻击,对初创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窃取,盗窃,披露或者使用,融资者便面临着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7]若项目创意被窃取,项目未上便流产,所产生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争议波及范围甚广。[8]

防范措施:(1)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企业需注意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要求。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累计不能超过200人,不能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活动。

(2)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企业必须要慎重选择众筹平台,融资者的融资项目及众筹平台必须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具体可参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只对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发布具体项目信息,避免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限制投资者人数,所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第三方监管账户,并专用于事先约定的融资项目。[9]

法条链接:《刑法》第191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