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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风险防范:弄虚作假骗取融资担保

【摘要】:[1]★★★★风险10:弄虚作假以骗取融资担保阐释说明: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出具虚假资料,骗取担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1]

★★★★风险10:弄虚作假以骗取融资担保

阐释说明: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出具虚假资料,骗取担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无论是欺骗担保机构还是欺骗银行,无疑都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会被追责,得不偿失。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勿忽视信誉对企业的重要性。

(2)企业应当吃透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项优惠性贷款政策,积极申请政策性贷款。

(3)企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能伪造材料,编造理由,骗取担保和贷款。

(4)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担保时,一定要评估对方的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核实对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31条,《刑法》第193条

★★风险11:担保机构选择不当

阐释说明:目前,许多担保机构的本金不到3 000万元,代偿能力比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担保机构总体担保放大倍率不足2倍,远远无法达到1∶10的政策许可范围。中介机构信用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强加过高的成本。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通常采取到厂拿走财产的方式进行催债,其催债行为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仅仅在于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担保,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完善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以及代偿追偿制度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担保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担保效果。担保机构选择不谨慎,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失败。[2]

防范措施:(1)为了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企业在挑选担保机构时需慎重考虑,最好在多方对比和充分调查之后进行选择,不轻易听信担保机构的各种广告和保证,通过更加客观的渠道了解其真实状况。

(2)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的佣金成本,可以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的申请。

★★★★风险12:企业互联互保无法偿债

阐释说明:企业之间以相互担保的方式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融资能力,但在形成担保链后,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断扣,就会引发所有担保企业的风险。例如某个受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若担保金额过大导致其他担保企业也无法偿还,风险就会沿着担保链传播。一连串的债务替代清偿可能会在所有互保企业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极可能会造成担保链上所有企业的覆灭,甚至对行业经济、区域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防范措施:企业应该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地发展。作出任何决议时都应当看到背后的风险,切勿盲目扩张、四处举债。具体来说,为防范以上风险,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

(1)理性选择专业的担保机构,防止互联互保贷款导致的连锁反应。

(2)对互相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考察,全面摸清对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信贷等情况,保证互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一旦发现互保企业资不抵债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坚决不能与其进行联保。

(3)对于已经对其进行联保的企业,应该及时跟踪其经营状况。一方面,如果发现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其他导致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事宜,应尽快通知银行,使银行尽快处理贷款企业的核心资产,防止贷款企业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使担保企业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对趁机转移资产逃避还贷的,对无实际生产经营骗取银行贷款的,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银行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违法发放贷款的,要第一时间报警,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若企业已陷入互保困境,首先可以对资产进行瘦身,砍掉与企业主业务联系不大的资产;其次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实施战略重组,保证企业能够如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最后可以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良好的态度争取使银行不要马上处置企业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