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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民营企业需注意借贷规定

【摘要】:法院甚至还可能会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对进行不当贷款的企业处以罚款。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和企业融资失败的法律风险。欠条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应当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较之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流程简便,能够更快地实现企业的贷款目的。民间借贷融资因其“快捷”吸引了大批急需融资的民营企业。但也是因其“快捷”,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着许多风险。

★★★风险1:订立不当借款合同

阐释说明: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需要与其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

(1)借款合同无效。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款外,企业若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使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可能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企业融资失败的法律风险: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若企业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企业之间便不存在借贷关系。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着归还借贷本金的风险。法院甚至还可能会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对进行不当贷款的企业处以罚款。

(2)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时,要注意与贷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和企业融资失败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及其当事人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譬如,审查出借人有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等情况。避免与有这些情况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

(2)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时,要注意与出借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续应当补签。

(3)企业应保管好有关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即便这些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人民法院也会以此作为基础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借款关系是否存在。

(4)企业应当注意区别借条和欠条。借条是指出借人出具给借款人的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凭证。它是一种简单的借款合同,代表着一种借款关系。而欠条是指欠款人出具给对方的欠款凭据,只能表明双方之间有欠款的事实发生。欠条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6条、第52条、第196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第11条、第14条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149号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投资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公司经温某某介绍向乙投资公司借款,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乙投资公司四次通过银行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款3 000万元,且四张汇款凭证用途栏均载明为“借款”。法院认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投资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乙投资公司3 000万元的汇款凭证已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丙公司、温某某均主张该3 000万元并不是温某某向乙投资公司借款,而是经温某某介绍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乙投资公司所借款项。故认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投资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成立。

★★★★风险2:企业间不当借贷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在通过企业间借贷融资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企业间不当借贷的情形。企业间不当借贷的风险主要有:

(1)企业出于“为生产、经营需要” 之外的目的借贷。企业间借贷的合同目的被严格限制为“为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若出于其他目的签订企业间借贷合同,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影响企业融资进程。

(2)企业间转贷。《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将其从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所以,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应当注意出借方是否有转贷行为,否则借取其他企业的转贷资金,可能会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后果,耽误企业融资进程。

防范措施:(1)应明确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可在借贷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签订”。融资成功后,应当严格按照借款目的使用资金。(2)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审查出借方借款资金来源,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资金来源信息,避免出现借入转贷资金的情况。(3)企业可以与出借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因出借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出借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由出借方承担所有损失。(4)双方可以约定对借款进行专户管理,使借款人的用款完全处于出借人的监督之下。

法条链接:《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

★★★风险3:非法集资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融资需注意分寸和尺度,不当融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导致融资目的落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不当融资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出于企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目的向企业职工集资。《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应当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若出于其他目的向企业职工集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2)向职工之外的对象筹集资金。企业应当将集资对象限定在企业内部职工之中,不能扩大到职工的亲戚、朋友或其他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集资程序违法。

防范措施:(1)明确向职工筹集资金的目的。企业应当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向职工筹集资金,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目的。

(2)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确定出借人身份是否属于企业内部职工,避免出现向非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情况。

(3)企业可以请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企业集资事宜,对企业集资的各种流程和手续进行指导,以防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法条链接:《刑法》第176条、第192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

★★★风险4:借款利息约定不当

阐释说明:借款利息约定不当的风险主要有:

(1)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对利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会增加贷款合同的履行成本,影响借贷合同的顺利履行。

(2)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其实是增加了借款方实际承担的利率,致使其实际借入的资金低于约定的数额,实质上是侵害借款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3)利率约定不当。利率约定不当,企业可能会支付过高的利息。企业在借款融资时,应注意约定合法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利率无效。借款方在还款时应注意对于超过24%的年利率可以不归还,其中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已归还的,不得要求返还。不注意这一点可能会导致企业白白损失资金。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包括利率、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若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

(2)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企业要注意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中是否有类似“借款利益预先扣除”的约定,避免与对方签订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的借款合同,预防出现后续问题。若已签订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借款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企业在融资借款时,应当注意年利率的有关约定,防止“高利贷”风险。高利贷即年利率按照大于36%的部分计算利息的贷款。企业借贷时若与对方约定了高利贷条款,那么此约定是无效的,已经支付的利息亦可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至第27条,《合同法》第200条、第206条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149号 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融资,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乙公司起诉向甲公司索要借款,其起诉行为视为对甲公司催要借款。法院认定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予支持乙公司提出的甲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虽然主张双方已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亦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甲公司无支付借款利息的法律义务。

★★★★风险5:保证约定不当

阐释说明: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是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时间和方式,如对担保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则有与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故公司在为债务人担保时应慎重,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需要明确约定,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既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来承担,也可以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时,默认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借款方的企业在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在出借方提出需要保证时,往往无法拒绝。而在现实中,出借方经常会要求借款方让其周边的人(亲戚、朋友、员工)或者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此时若借款方出现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影响借款方,还可能造成多个企业同时破产或相关人员家破人亡的后果。譬如现实中许多企业在融资时,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亲人列为连带保证人,其中甚至包括未成年子女,若企业无法偿还借款,其亲人都要被牵连,甚至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信用进而影响其受教育、出国等机会。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为债务人担保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并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时间和内容。这样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公司仅需承担有限责任,也能在最大限度上保全自身财产。

(2)企业在融资时,若贷款方提出需要连带保证人,应注意尽量避免将身边的亲人、朋友、员工或者相关联的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避免出现一家企业出事,身边所有的人或关联企业都被牵连进来的情况,保证自己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同时避免影响亲戚朋友及员工的未来生活与发展。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6条、第15条至第21条、第25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