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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流程及风险防范

【摘要】:故建议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及时办理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此,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要合理设置条款,防止合同条款的无效。

★★★风险32:专利许可边界模糊

阐释说明:专利许可的边界模糊主要表现在:许可期限、许可方式、许可地域、许可对象,许可费用等约定不明。[3]

(1)许可期限:专利实施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权存续期内有效。专利许可合同届满前,因专利权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导致专利许可合同归于无效的,专利许可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与普通实施许可三种。不同的许可方式,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订立许可合同时需明确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视为其采用普通实施许可。

(3)许可对象:被许可对象不够明确,可能出现多个被许可人同时生产、销售的情形,权利人难以监督许可合同的履行。也有可能出现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通过控制某一被许可人的股权或者与某一被许可人进行合作间接获得许可授权的情形,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4)许可地域:专利许可超越特定地域范围。专利权仅在核准登记所在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权利,权利人不得超出登记国地域范围进行授权许可。专利权人专利法律保护的地域之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有可能导致被许可人在第三国侵害他人的专利权,而许可人也将可能面临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5)许可费用:专利许可费用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收费和按相关产品销售量收费两种。如果对此未做好提前的约定,也可能因之产生纠纷。

防范措施:(1)对以上所提的许可协议中易发生模糊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

(2)权利人在订立许可合同时,要明确专利实施被许可人的主体范围,要明确许可对象是否包括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等(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

(3)专利许可费用的结算方式最好采用一次性结算的方式,防止之后因受让人销售量的认定问题双方再次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风险33: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

阐释说明:许可合同未登记备案的主要风险是:这一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对于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来说,若许可合同未登记备案,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权利人违反约定再次向第三方授权许可的,第三方基于“善意第三人”抗辩,使在先独占性被许可人不得追究其侵权责任。反之,若权利人向第三方发放独占性许可并经备案的,在后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在先被许可人,从而禁止在先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故建议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及时办理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条链接:《专利法》第1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

★★风险34:专利许可条款约定过于严苛

阐释说明: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合同中限制被许可人行使相关权利时,必须把握好尺度,不得限制被许可人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技术,不得限制被许可方采购渠道。若许可合同中存在法律禁止的苛刻许可条款,可能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若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有效。

防范措施: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竞争关系企业间形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有可能因被认定为垄断协议而无效。因此,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要合理设置条款,防止合同条款的无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