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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商号侵权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但是,一旦企业使用商标超过以上所列正当使用的界限,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因商标侵权涉诉,要认真研究相关案情,如果符合正当使用,可以此提出抗辩。

★★★风险15:企业商标与他人商标混淆或类似

阐释说明:企业商标与他人商标混淆或类似,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实践中,一般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主观标准,并运用商标整体、要部[2]比对和将商标隔离比对的方法来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是遵循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而采取的方法。认定商标近似的要素是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也称“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特征。

防范措施:为防范企业商标因混淆或类似而侵犯他人商标权,企业要做到:

(1)商标设计时要注意相关商标检索;

(2)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

(3)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风险16:企业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阐释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防范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规范经营行为,注意避免法律明文规定的混淆行为,以防止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支付相应赔偿金和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商标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相关案例:(2015)民三终字第2号 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某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广州某大健康公司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有黄色字体“王某某”字样的红罐凉茶,侵犯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一审法院对此认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不属于鸿道集团或者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广药集团收回“王某某”商标的许可使用后,广药集团将“王某某”商标及相应的包装装潢许可给广州某大健康公司使用,由广州某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某某红罐凉茶。因此,广州某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某某红罐凉茶是有合法授权的,具有正当性。而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不享有权益。因此,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指控广州某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某某红罐凉茶侵害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风险17:域名注册、使用不当

阐释说明: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将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所谓恶意,主要表现为:①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②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④其他恶意的情形。

防范措施:为防止域名注册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1)域名注册前要做好相关域名检索,并进行防卫性注册;

(2)出现域名纠纷,但对方是非恶意抢注,可通过协商谈判、经济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

(3)出现域名抢注时,可以采取通过在原名外围注册周边域名的方式补救;

(4)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

★★★★★风险18:突破商标正当使用界限

阐释说明:所谓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包括:①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②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③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但是,一旦企业使用商标超过以上所列正当使用的界限,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防范措施:(1)企业要着重把握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商标侵权的界限,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商标,防止商标侵权。

(2)企业因商标侵权涉诉,要认真研究相关案情,如果符合正当使用,可以此提出抗辩。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