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如以第69条和第70条所述的送达方式不能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能,送达人员须将传票的一份副本放在被传唤人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或住宅的显著位置,传票即视为充分送达。......
2023-07-17
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文件)第二条: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修改]。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阐释说明:(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变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阐释说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由之前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4.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阐释说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5.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阐释说明:一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6.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阐释说明:现行法条将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 500元/月提高到5 000元/月(6万元/年)。同时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月)。
7.首次设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阐释说明:该条属于子女教育扣除项目。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阐释说明:该条属于继续教育扣除项目。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阐释说明:该条属于大病医疗扣除项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阐释说明:该条属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阐释说明:该条属于住房租金扣除项目。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阐释说明:此条为赡养老人费用扣除项目。赡养费用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阐释说明: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予以配合,协助调查,且应告知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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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023-07-25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2023-11-27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而签订的合同,一旦信赖不再,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非是由于可归责于受损一方的事由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023-07-25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023-07-25
图6-39肋的画法2.均匀分布的结构要素在剖视图中的画法当回转体上均匀分布的肋、轮辐、孔等结构不处在剖切平面上时,可将这些结构旋转到剖切平面上画出,分别如图6-40、图6-41、图6-42所示,图中“EQS”表示孔在圆周上均匀分布。图6-43局部放大图局部放大图可以画成视图、剖视图或断面图,它与被放大部分的表达方式无关。......
2023-06-28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07-25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即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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