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解析

【摘要】: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覆盖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3号通知》)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阐释说明:上述规定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评定标准,由以前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从业人数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资产总额工业企业3 000万元,其他企业1 000万元上调了较大幅度。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阐释说明:(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举例说明税改前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的情况:

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引入超额累进算法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阐释说明:该条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应当充分利用,享受国家优惠。

税改前后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例如,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万元×25%×20%+200 万元×50%×20%=25 万元),而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的企业,则无法享受此优惠政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2 5万元(300.01万元×25%=75.002 5万元)。企业应当注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多出的0.01万元背后需要多纳税50.002 5万元。因此,企业应提前注意公司营业状况,进行合理规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13号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阐释说明: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 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

阐释说明: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现在降低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门槛。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6]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