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存在欠缴税款的,应及时依法补缴税款,勿抱侥幸心理。......
2023-08-02
★★★风险1:设置账簿不健全、不规范
阐释说明:(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以及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都会导致纳税信用评价被扣分。
防范措施:(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第35条、第60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至第29条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145号 林某某诉陈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一)虽然2009年8月15日《协议书》约定按照股份比例分担税款,但由于某某煤矿账册不健全、不规范,税务机关无法查实煤矿真实的财务状况和收入所得,导致按核定税率进行了征税。而某某煤矿系林某某2006年9月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陈某甲、陈某乙2008年12月加入合作至2009年7月煤矿转让,合作时间较短,林某某作为某某煤矿的设立人应对煤矿没有健全规范的账册负主要责任。陈某甲、陈某乙对合伙经营后没有共同建立账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由于双方合伙经营时间仅7个月左右,时间较短,合作经营期间没有成立临时机构进行共同管理,林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合伙期间煤矿进行过盈利分红,煤矿转让后,陈某甲、陈某乙分得6 598.213 80万元的转让款,还不足以弥补其投资款损失。综上,法院根据双方对煤矿账册不健全的过错程度,判决酌定由双方按照三七比例分担因账册不健全而被征收的税款。
★★★风险2:欠缴税款
阐释说明:(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可能面临以下强制执行: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对欠税纳税人有逾期未缴、逃避缴纳税款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采取给予相应扣分、直接判定为D级等方式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防范措施:(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存在欠缴税款的,应及时依法补缴税款,勿抱侥幸心理。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若纳税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破产清算可及时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减少因欠税带来的后续影响。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40条、第44条、第45条、第68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至第43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风险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阐释说明:(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1]的关联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的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4)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如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防范措施:关联交易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企业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源或义务时,应遵循税法规定,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至第112条、第11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条
★★★★★风险4: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不合规
阐释说明:根据发生的原因,并购重组税务规划不合规的风险主要包括:
(1)目标企业漏税、欠税、逃税。漏税将可能导致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欠税和逃税将导致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可能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等税务行政处罚。
(2)目标企业税务政策风险。目标企业正在执行的税务政策、正在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并未得到税务机关的正式认可,或虽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该税收政策因不具备明确的税法依据,存在被调整修正的事由,因而可能给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减损,甚至遭受税收补缴或处罚。
(3)并购重组涉税处理风险。因认定计税基础、应纳税额错误,适用税收政策错误、计算方式错误等,导致并购重组交易环节的税务处理被调整、补税,或被税务行政处罚。
(4)并购重组税务备案及审批风险。若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方案未能依法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并购重组完成后,相关税务处理结果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否决,而导致补税、罚款等不利税务后果。
(5)代扣代缴税务风险。在并购重组交易中,向非居民企业、自然人支付有关交易价款的一方,因未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责令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防范措施:为了避免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不合规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目标企业的选择。“①选择并购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企业在并购之后,主并企业与并入企业间业务往来,视为货物在企业内部的自由流转,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企业并购之后需要缴纳的税负总额是不变的,但是主并企业在并购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由主并企业承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税金的缴纳,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流动资金。②选择经营亏损的企业。若目标公司当前有亏损,并购之后并购企业可以利用未弥补完的亏损来抵消当年的纳税额,并且该亏损还可以继续结转。”[2]
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了解并购公司的真实营运情况,及时识别该公司隐藏的税务缺陷。
(2)支付、融资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采取现金购买方式的税务负担;采取股权交换方式的税务负担;采取综合证券式的税务负担;在采取融资方式的税务策划中,企业必须正确选择融资渠道,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寻求最优的负债率。”[3]
企业并购重组应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
(3)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公司法》第17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风险5:纳税人多缴税款,未及时申请退还
阐释说明:纳税人计算差错、适用税目、税率错误会产生多缴税款;税务机关适用税法错误,或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税款,经核实纳税人符合某种优惠政策后再退还应退的部分税款等,都可能产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现象。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三年未申请的,多缴的税款可能无法追回。
防范措施:(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而对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注意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若企业存在以下多缴税款的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①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7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风险6:纳税人因失误少缴税款
阐释说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防范措施:应依法补缴税款,勿抱侥幸心理。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52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第82条
★★★★风险7:符合条件却未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阐释说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防范措施:(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需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纳税人类型的选择: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二是关注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主要为3%或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则可以根据企业具体应税行为的不同,而作6%、9%、13%的区分,可进行增值税抵扣;三是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易程度。
法条链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风险8:申报纳税异常
阐释说明:“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征管平台的统一、纳税数据的集中,而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排查工作获得了有力的保障。如企业出现发票缴销异常、税款申报异常、收入变化异常等情形时,“金税三期”将自动筛选并披露。企业需对该异常情况进行说明,若其陈述的理由虚假或不充分,企业便会自动被认定为税务稽查或检查的重点企业。同时,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以下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容易引起税务局重点关注:逾期报税;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程款)金额大,长期挂账;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没缴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税负率远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企业。
防范措施: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根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根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即使纳税人在纳税期没有应纳税款或享受税务优惠,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企业将会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54条、第55条、第62条,《201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
★★★★风险9: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未留存备查资料
阐释说明:(1)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与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之用。
(2)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防范措施:(1)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2)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作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3)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法条链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风险10: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未缴企业所得税
阐释说明:(1)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是否进行重置或者其他改良活动而在纳税方面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但不管何种方式,搬迁收入在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均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中,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等。
(2)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指: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已经完成搬迁”指同时符合: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换言之,政策性搬迁所得,可以递延纳税,最长可递延5年;如果在5年内完成搬迁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2)对于搬迁损失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可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从而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风险11: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税不规范
阐释说明:(1)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能正确把握纳税时间,可能面临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风险。
(2)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若受让方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后,转让方未按期缴纳税款,受让方可能面临被税务局处以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3)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解除,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可能无法申请退回。
(4)针对未实缴部分的股权转让,不可直接将未出资的股权价值认定为0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将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防范措施:(1)注意纳税时间:①股权转让方为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该企业应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申报该笔股权转让税款。②股权转让方为境内自然人,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明确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项目存在扣缴义务人:①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②股权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并且支付款项应扣除相关税款。
(3)如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无效的可能性的(如欺诈),可在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中特别约定“如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导致相关税款无法退还的,该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承担”。
(4)针对未实缴部分的股权转让,需注意其纳税风险,应该按照公司净资产对应的比例进行评估。此外,若该股东存在部分已出资、部分未出资的股权,且此次转让仅转让部分股权的,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说明该部分股权的出资情况。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6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
★★★★风险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阐释说明:(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常见的“虚开”行为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2)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防范措施:(1)购货前核对对方情况。考察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评估相应的风险。
(2)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
(3)收票时注意比对信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是否一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刑法》第205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案例:(2017)渝0120刑初270号 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向山东某医药公司、陕西某医药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违法所得的1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风险1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阐释说明:(1)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外,还可处以偷税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防范措施:(1)提高防范意识,确保发票货物内容一致、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一致、汇款账户与销售单位一致。
(2)完善合同相关条款,在合同中增加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3)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发票、转账单、汇款单、入库单、领料单等。
法条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风险14:偷逃税款
阐释说明:(1)常见偷逃税款行政违法行为:①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等。
(2)常见的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①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②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从而少缴税款。③多行开户、隐瞒收入。④假借发票、偷漏税款。⑤销毁、隐匿账簿,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⑥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⑦虚假纳税申报,如虚报生产状况、生产规模,虚报应税项目,虚报真实收入,等等。
(3)逃避缴纳税款立案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防范措施:诚信纳税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应在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与许可的范围内,以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筹资、投资及经营活动作出合理、巧妙的安排,进行纳税筹划。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刑法》第201条
相关案例:(2017)渝04刑终87号 万某某等逃税案
案情简介:重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其缴纳2013年度应缴纳税款后,仍逃避缴纳税款共计819 923.3元,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告人万某某作为重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逃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被告单位重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风险15: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规范
阐释说明:(1)超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包括:征税行为(如确认课税要素、征收税款与滞纳金);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终止出口退税资格);不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如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开具或出具完税凭证);资格认定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行政行为(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定税收居民身份);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的行为;与公开政府信息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未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防范措施:(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范围,需要申请复议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第15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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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存在欠缴税款的,应及时依法补缴税款,勿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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