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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

【摘要】:另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法条链接:《会计法》第27条、第38条至第40条★★风险19:公司内部财务审核监督流于形式阐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或者已建立内审机构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财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会计、出纳、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风险18:财务岗位人员设置欠缺或者不规范

阐释说明:有的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或使用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缺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还有的单位业务交叉过杂,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确,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既管钱又管账。还有个别单位为了方便,全部银行存款印鉴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10]这些都会导致公司账目管理混乱、数据错乱,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司内部侵占行为。

防范措施:企业招聘会计人员时应考量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掌握财务会计技能,是否熟悉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与相关财经法规。同时查看其是否具有专业证书、相关的实务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另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法条链接:《会计法》第27条、第38条至第40条

★★风险19:公司内部财务审核监督流于形式

阐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或者已建立内审机构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更多的还是有章不循,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用人混乱。将已订立的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内部监督执行大打折扣,导致账目混乱不清,支出收入等收据发票无法完全对应,招致税务部门的稽查。

防范措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