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上述内容的确认,企业发现类似虚假情况,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辞退员工。......
2023-11-30
★★★风险7:董监高任职无效
阐释说明: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对担任董监高的人员有一些特殊规定,作出了限制要求,因此公司违反这些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同时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防范措施:公司在进行任职时,应明确人员是否有以下情形,若有这些情形应当及时解除,防止后续纠纷发生。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条、第146条
★★风险8: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阐释说明:根据《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监高若违反《公司法》与章程所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招致刑事责任风险,如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防范措施:董监高应牢记以下禁止行为,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其是否有可能侵害企业权益。企业也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让员工在入职时进行培训学习: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不当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7条、148条、149条,《刑法》第163条、第271条
★★★风险9:董监高不履行清算环节义务
阐释说明: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决策机构人员恶意毁坏财产、拖延清算、虚假清算,侵害债权人利益,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者致使公司账册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的董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清算过程中,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董监高确定清算方案若未经确认、清算方案本身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作为清算组成员董监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董监高的清算组成员执行非法清算方案、履行清算事务时侵害债权人利益时需担责。
防范措施:清算过程中,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董监高需要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确定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或法院认可,然后依据清算方案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后如果有剩余财产,股东才能进行分配。同时企业应注意对于董监高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清算环节另有清偿办法,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民法总则》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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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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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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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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