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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与股权架构的选择

【摘要】:设立中的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选择了不恰当的组织形式和设计了不合理的股权架构。恰当的组织形式和合理的股权架构,是日后公司高效运营、稳妥发展以及良好治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大类。均衡的股权结构使得表决权抗衡,不利于作决策。故裁定驳回某公司、戴某的再审申请。

设立中的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选择了不恰当的组织形式和设计了不合理的股权架构。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责任的大小,也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的高低,更攸关企业的有效运行。恰当的组织形式和合理的股权架构,是日后公司高效运营、稳妥发展以及良好治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大类。[1]

★★★★★风险1: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阐释说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续表

防范措施: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优缺点,是设立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相对简单;②人数较少,人合性强,组织机构设计相对简单;③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①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集中;②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严格限制,资本流动性差。

(2)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较多,可以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②股份有限公司更注重信息公示,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监督;③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利于筹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①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设立的程序更严格、复杂;②一般情形下,大股东持大部分股权,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③公司信息保密性低,容易导致公司重要信息外漏。

(3)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点:①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仅由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②对比而言,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对较宽松。

•合伙企业的缺点:①合伙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难以形成较大规模;②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经营风险

(4)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①个人独资企业创立相对容易,其设立程序较简便,设立条件较宽松;②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其个人意愿更容易得到满足。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①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②个人财务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第57条、第58条、第63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5条、第16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第26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风险2:一人有限公司财务混同

阐释说明:一人有限公司往往由该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缺少股东监督,极易发生财务混同的风险。发生诉讼后,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可能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措施: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要把公司财产用于其自身和家人的事务上,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62条、第63条

★★★风险3:股权结构均衡

阐释说明:均衡的股权结构,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没有其他小股东,如公司仅存在两个股东,且两者各占50%的股份。均衡的股权结构使得表决权抗衡,不利于作决策

防范措施:民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不能意气用事,而应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均衡股权: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一般不要平均分配股权。要避免50∶50 或者33.33∶33.33∶33.33或者50∶25∶25,要有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原则上有一方的股份要达到51%或者更多,从而避免公司作决策时出现僵局。

(2)实施“一致行动人计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第43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

相关案例:(2012)民申字第336号 某公司、戴某与林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林某与戴某系某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后两人矛盾逐渐显现,使该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林某诉至法院,经过两审后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且林某持有50%股份,有权起诉解散公司。故裁定驳回某公司、戴某的再审申请。

★★★风险4:股权平均分散

阐释说明: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架构,缺乏具有相对控制权的股东。各小股东消极参与公司管理,导致在公司管理环节中缺失股东的积极监督。表决权不集中,亦增加了通过一致决议的困难。

防范措施:在股权过于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优先分红股与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制度,解决因表决权分散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问题。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02 条、第103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 条

★★★风险5: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

阐释说明:许多民营企业从创立之初就是“夫妻店”。虽然这种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混为一体,损害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这样形同虚设的股权设置,最后只能是一人做主,在公司内部决议时一方代替一方,导致决议存在瑕疵或者产生内部纠纷。

防范措施:民营企业为防止公私不分明,在创立之初就应该做到:

(1)尽量避免设立夫妻公司。如果确实需要以夫妻名义设立公司,应注意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2)夫妻公司应规范内部治理机制,严格遵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相关案例:(2016)渝0101民初8794号 冉某与江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江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实际独自控制公司。第三人公司对外所借借款,实际为江某挪用,且经江某指定,外部债务人通过直接向江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形式向第三人公司履行债务,江某亦将此款取用,即江某及第三人公司的财产出现严重混同的情况,江某将其实际控制的第三人公司财产予以转移,由此造成公司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法院对本案原告主张予以支持,江某因此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阐释:《公司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风险6:完全以出资的多少确定股权比例

阐释说明:在公司设立时,往往以股东出资的资金的多少来确定彼此在公司所占的份额。这种现象在公司股权架构中非常普遍,完全没有考虑人的因素以及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的作用,亦未考虑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未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设计章程,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股东“占有股权不干事”的现象。

防范措施:同股不同权在股权架构中非常重要,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可做不一致的设计。[2]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