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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学:公民行为概念-第二版

【摘要】:Bateman和Organ指出组织公民行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和个体的积极情感。Bateman和Organ以组织公民行为来描述有关不能以正式角色义务或是契约报酬来制约对组织有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结构、定义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所以Organ指出,对组织公民行为的测量没有固定的行为,现存的实证研究也没有显示一致的结果。关于组织公民行为在跨文化方面的研究也证实,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组织员工对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也不同。

组织公民行为可以追溯到Barnard在1938年提出的“想要合作的意愿”(Barnard,1938)以及Katz和Kahn在1966年提出的“组织公民”的概念(Katz & Kahn,1966)。Katz和Kahn(1966)认为有效的组织应该具有三种基本功能:(1)吸引并留住员工;(2)确保员工以可以信赖的方式符合组织特定角色的要求;(3)员工必须有创造性与自发性行为,其行为表现超越角色规范。其中员工是属于组织运作的一部分,有执行一些角色的义务,组织同意员工一些权利,员工为组织尽其义务,二者之间有一种交换关系。Bateman和Organ(1983)指出组织公民行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和个体的积极情感

根据Katz(1966)所提出的概念,组织公民行为是个体能够自主和自动展现工作说明书所规范以外的行为。Smith,Organ和Near(1983)将组织公民行为分成两个构面:一个是利他(Altruism),另一个则是一般性服从(General Compliance)。所谓利他,指的是针对帮助特定他人;一般性服从,则是指无固定的公民形式与非特定的良心行为。

Bateman和Organ(1983)以组织公民行为来描述有关不能以正式角色义务或是契约报酬来制约对组织有利的行为。Organ(1988)认为组织公民行为随着时间的增加会影响到组织的效能,而Podsakoff等人(2000)更进一步归纳说明组织公民行为对组织效能的影响,其可能原因是来自于员工自发性行为,其中的自发性并不是对员工角色做额外的要求或是将之明确列入工作说明书中,而是属于一种员工和组织之间的契约或是默契,代表一种员工与组织的信念

Organ(1988)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未建构在组织正式的酬赏系统中,为员工自发性的行为,不是由义务或是契约上的报酬所能引发的,是有利于组织绩效的种种行为。我国学者吴志明和武欣(2005)认为,理解这个定义主要应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自愿的”是指组织公民行为不是由个体的角色或工作描述所强制要求的;二是没有得到组织中正式的报酬系统直接或明确的回报;三是指单独的一次性的组织公民行为的作用可能是微乎其微的,但是个体的组织公民行为跨时间的累积或者多个个体的组织公民行为的累积将会对组织的整体绩效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其后的研究中,研究者们提出并检验了一些与组织公民行为相关的概念,包括角色外行为(Extra-role Behavior)、公民职责(Civic Citizenship)、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组织自发性(Organizational Spontaneity)以及情境业绩(Contextual Performance)等。最新的研究表明,组织中不同成员对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也不同。Morrison(1996)发现,即使同一职位的员工对同一种工作职责范围的定义也不同。她还发现,不仅相同工作的员工如此,由工作满意度、承诺和工龄差异而使其对工作的角色内行为定义也有分歧。由于这种行为结构、定义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所以Organ指出,对组织公民行为的测量没有固定的行为,现存的实证研究也没有显示一致的结果。关于组织公民行为在跨文化方面的研究也证实,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组织员工对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