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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高等教育财产权及其改革

【摘要】:教育产权具有一般产权所包含的全部内涵,即包括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以及伴随上述各项权能而产生的收益权。从主体角度来看,教育产权包括个人、学校、政府、企业等在投资、管理和使用教育资源中产生的财产权利。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包括独立学院的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处分权等一束责、权、利的关系和规则的总和。

产权是一项有价值的权利,它与财产的使用有关,取得法权形式的占有权就是财产的所有权,而这样的主体占有物或作为财产权载体之物,就成为现实财产[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是个复数概念,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以排他性的所有权为核心的,可以分解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处分权等一束责、权、利的关系和规则的总和[3]。当今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教育资源已成为一项具有价值的资源和财产。因而,教育具有产权。教育产权具有一般产权所包含的全部内涵,即包括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以及伴随上述各项权能而产生的收益权。从主体角度来看,教育产权包括个人、学校、政府、企业等在投资、管理和使用教育资源中产生的财产权利。因此,教育产权包括个人教育产权、国家教育产权、学校教育产权和其他投资者教育产权。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包括独立学院的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处分权等一束责、权、利的关系和规则的总和。从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来看,我国独立学院大体可分为国有民办、私有民办和股份(合作)制三种类型,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由此带来的收益分配方式也不同。可以说,独立学院是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在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多样化改革探索中的反映,是国家机制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投资办学模式。正是由于其办学的投入涉及社会资金,必然地带来了投入回报和资产权属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9条规定:“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第33条规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国务院2004年7月19日印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申“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并在《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法规文件都表明,国家重视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尤其在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不可能有较大增长,而高等教育有着巨大的需求的情况下,必须扩大高等教育投融资渠道,调动出资者的积极性,而保护出资人的产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