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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资源环境法律问题深度研究

【摘要】:为此,建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依法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的适当性进行审查。陕西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永宁2016年5月10日附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评注●本建议于2016年5月提交给了省人大,但未见回应。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简称《细则》)通篇存在大量问题,主要有:

1.《细则》共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简称《条例》)共6章65条,《细则》仅占《条例》的1/3篇幅,规范内容不细致,缺乏地方特色,名不副实。

2.《细则》虽然只有25条内容,但除了第1、2条,第24、25条的程序性规定以外,其余21条全部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问题条款占《细则》全部条款的84%。

3.《细则》存在许多不应缺漏的内容。如(1)缺少抗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保障性条款;(2)缺少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奖励条款;(3)缺少政府资金扶持的具体手段和相关保障措施;(4)缺少对群众抗旱的鼓励性措施,公众参与性规范严重不足。(5)缺少基本的旱灾预防性手段,如未见促进“农田基础水利设施”建设的相关表述。

4.《细则》某些概念、用词存在错误。如第7条把“检举揭发”误写成“投诉和举报”,“投诉”只是就个人利益受侵害的情况由具体受害人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权利的情形,与“检举”存在本质不同。

5.《细则》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如第22条关于优先通行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存在明显抵触。

6.《细则》存在避重就轻,推卸政府责任的问题。如第14条、第15条分别有“依托现有”的表述,就使得该两条规定呈现出鲜明的职责设定特色。

上述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详见《附件》),严重影响陕西省地方立法的声誉,影响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形象,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在陕西省的正确实施。为此,建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依法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陕西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永宁

2016年5月10日

附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评注(具体见本书第六部分的内容)

●本建议于2016年5月提交给了省人大,但未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