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就是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区域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先提交区域性国际机构,以便和平解决。安理会鼓励并力求大力提倡以区域性办法解决国际争端。安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应首先利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这种行动必须经安理会授权。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除必须以同一地理区域为限外,还要以有关条约为依据。......
2023-08-01
鉴于国际联盟的教训,在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对解决国际争端问题非常重视。在《联合国宪章》中把国际争端的解决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还专门规定了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对于解决国际争端所负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和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并把此作为联合国宗旨之一。《宪章》第2条还把各会员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以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别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作为各会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此外,《宪章》还对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能作了专门规定。除了国际法院负有解决国际争端的责任外,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都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负有责任。
(一)安理会对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职权
按《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解决重大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在这方面,它的主要职能有:
(Ⅰ)调查。安理会有权处理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争端,并为此有权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确定争端的性质。如果经过调查,确认争端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在必要时,促请当事国通过政治方法或司法手段来解决其争端。安理会还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以行使调查之权。
(Ⅱ)建议。按《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任何时候都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有权提出建议,建议其适当的程序和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道义和政治的力量,对当事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安理会在提出建议的同时,还可以进行调停、斡旋与和解活动。
(Ⅲ)执行行动。安全理事会有权对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争端和侵略行为采取行动。这种行动包括作出建议或选择武力以外的方法,或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同时还包括作出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的决议。为保证决议的实施,安理会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断绝经济关系和外交关系,停止一切交通运输等。为制止会员国间的军事敌对行动及冲突的扩大,安理会可以采取维持国际和平的行动,一方面可以派联合国军事观察团,另一方面还可派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任务是:制止冲突、监督停战协议的执行,为建立和平与安全提供援助。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必须经当事国同意,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决议才可实施,有时联合国大会也具有批准权。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部队由与争端无关的联合国会员国提供,身穿本国军装,头戴蓝色钢盔或蓝色贝雷帽并佩戴联合国特别标志。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接受联合国的统一部署,归秘书长指挥。执行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国部队,根据任务和执行任务的方式而分为两大类: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
(A)军事观察团。军事观察团由特殊的非武装军官组成,观察团的首席观察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观察团一般被派往已达成停火协议的冲突地区,观察并向秘书长报告该地区的局势,监督冲突各方对停火、停战、撤军协议的执行,调查破坏停火行为并尽其可能改善局势。联合国派出的第一个军事观察团是1948年派往中东的“联合国驻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这是联合国的首次维持和平行动。此后,联合国先后派出14个军事观察团,目前仍有6个在执行任务,它们是:(1)联合国驻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2)联合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小组;(3)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4)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观察团;(5)联合国第二批安哥拉核查团;(6)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
(B)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由武装部队分遣队组成,配备轻型防御武器。维持和平部队的司令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维持和平部队的任务是:阻止冲突和防止冲突再次发生;执行脱离接触协议并在“隔离区”进行巡逻;协助维持治安和恢复秩序以及向冲突地区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在必要时,它有权进行谈判、劝说、观察和调查等。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守中立,保持公正,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涉或影响所在国的内部事务。维持和平行动一般是临时性措施,有时间限制,任务完成后立即撤离。如在规定期限内任务尚未完成,则由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延期的决定。维持和平部队配备的轻型武器,必须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才准许使用。联合国自1956年派出第一支赴埃及“第一期紧急部队”后,又陆续派出了12支维持和平部队,仅1992年就派出4支。目前,仍有7支部队正在执行任务。它们是:(1)联合国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2)联合国戈兰高地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3)联合国黎巴嫩临时部队;(4)联合国南斯拉夫保护部队;(5)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6)联合国索马里保安部队;(7)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其中后4支部队都是1992年派出的。
近几年,维持和平行动又出现了第三种形式——同时向同一地区既派遣军事观察团又派遣维持和平部队。如1992年派出的4支都是如此。
40多年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成为联合国解决地区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鉴于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对制止地区冲突,维护国际和平的突出贡献,1988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中国是世界上的大国,对维护国际和平负有重要责任。中国非常重视并积极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1988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获得了参与审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权利。近几年,中国还先后参加了五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二)联合国大会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
联合国大会对解决国际争端有着广泛的职权。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任何国际争端或情势。这些争端和情势包括三方面。(A)联合国任何成员国提出的争端或情势;(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当事国之一,并预先声明接受本《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国家所提出的争端;(C)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同意,向大会通知的关于安理会正在处理中的任何事件。讨论上述问题,除每年一届联大会议以外,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加以讨论。
此外,联合国大会还有建议权,也就是对会员国或安理会就解决各项争端提出建议。同时,联合国大会还可以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但这种建议以不妨碍安理会的活动为限。所以,不经安理会同意,大会不能对安理会正在受理的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
联合国大会同安理会一样,为讨论某项争端或情势,具有调查权。为调查争端或情势,可以设立临时或常设的委员会或机构。
联合国大会在对争端或情势讨论之后,以大会决议的方式提出解决争端或情势的建议,但这种建议同安理会所提的建议一样,只具有政治的和道义的力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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